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4年8月15日8时32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王某荣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王某荣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4年8月1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大理市双廊镇双廊村正觉路一洱海边客栈,离洱海仅十几米,长期违规倾倒废水,污染洱海,污染周边环境,臭水池长期臭气熏天。
接到举报后,双廊镇迅速行动,第一时间通知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实。经现场核实,该经营户并不存在违法排放、倾倒污水或固体废弃物的情况。由于隔油池未加盖盖板,导致出现异味,执法人员已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经营户已于8月20日完成整改。
温馨提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洱海流域环境基础设施,按规定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
案例三
2024年8月1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映海月客栈西北50米(西环海线北)附近,有人在洱海湖区范围内违法垂钓。
接到举报后,喜洲镇迅速采取行动,执法中队加强对举报区域的巡查。同时,执法人员与桃源村工作人员共同前往两名未成年人的家中,开展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安全知识的宣传以及批评教育工作。下一步,喜洲镇执法中队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巡逻和巡查,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劝导。
案例四
2024年8月26日14时12分许,大理市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田某伟在青山生态保护核心区附近洱海湖区范围内利用路亚竿非法垂钓,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田某伟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9月1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云七毗舍海景酒店(观澜巷)附近,有人在洱海湖区范围内违法垂钓,下捕鱼地笼。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立即行动,前往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到现场后查获当事人赵某在大理云七毗舍海景酒店(观澜巷)垂钓,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案例六
2024年8月27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双廊镇G348(月光里停车场)附近,有人摆摊设点。
接到举报后,双廊镇迅速采取行动,联合双廊镇交警、派出所及城管三个部门,对稻田公园占用人行道摆摊的行为进行了整治。下一步,双廊镇将进一步加强对红山区域的巡查与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并劝导、制止摆摊行为。
温馨提示: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在此提醒,摆摊设点应当进入市场或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切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此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保护洱海,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使命。让我们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关注身边的小事,积极参与到保护洱海的行动中来。每一个微小的举动,都是对洱海的呵护与关爱。当我们看到不文明行为时,不要犹豫,勇敢地站出来制止,还可以用手机记录下来,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韩玉婷
值周:杨丹妮 胡亚玲
主编:李胜
文明城市建设我知道
问:什么是全国文明城市?
大理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为加强城镇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众卫生健康,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大理市制定了《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就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于2019年9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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