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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选择:新闻界抵制《出版法》运动新探 (192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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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0年代前中期,因当局利用《出版法》肆意摧残新闻言论,新闻界不得不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发起大规模的抵制运动,呼吁当局废止《出版法》。通过集体抗争这种特殊的沟通形式,新闻界虽然实现了废法的目标,但是受现实条件与政局变动的影响,并未达到维护职业自由的目的。尽管如此,这种状况却促使新闻界对抵制运动进行反思,逐渐打破了新闻界长期以来对新闻法规的固有认知,为再度开启新闻立法提供了条件。从本质来看,新闻界抵制《出版法》的行动并未构成对新闻法制的否定,而是应对现实环境的一种无奈选择。

作者简介

张继汝,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大时代中的小记者:变动时代中的新闻记者群体研究(1912-1937)”(项目编号:19FZSB019)的阶段性成果。

近代中国的出版立法始于清末。民国建立后,袁世凯时代正式制定并颁布《出版法》。但因《出版法》具有的浓厚管制色彩,其后一直备受新闻界、出版界甚至商界诟病,并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新闻界对新闻法规的认知。面对当局藉口《出版法》任意摧残新闻言论的做法,1920年代前中期,新闻界不得不选择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发起大规模的抵制运动,呼吁当局废止《出版法》。然而,《出版法》废止仅仅三年,新闻界又重新呼吁当局“明订报律”(大公报,1929年6月3日),成为推动1930年代《出版法》出台的重要因素。以往学界对《出版法》的研究多聚焦于清末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时期(张壬戌,2006;张化冰,2007;徐基中,2015),相较而言,对1920年代新闻界抵制《出版法》的运动关注较少,不仅无法形成对历史的贯通认识,而且未能解释《出版法》废与立的内在逻辑,导致对新闻法规的认知过于简单化。如何理解这一时期新闻界抵制《出版法》的行动,这一看似吊诡的行动与当时的时代、政治、文化以及行业、职业等因素有何关联,背后蕴含着新闻从业者怎样的新闻观念,本文拟在揭示这一运动特殊背景与内在逻辑的基础上,重新思考近代转型时期新闻界对新闻与法制关系的认知,以加深对民初社会与国家互动关系的理解。

《出版法》的“变身”

民国成立之初,新闻业的发展曾有过短暂的宽松时期,但随后因南北各派意见分歧以及政治斗争复杂化,新闻业生态急剧恶化。特别是袁世凯时代,当局极力钳制言论自由,制造“癸丑报灾”,导致全国新闻业遭到沉重打击。为了进一步加强舆论控制,北京政府于1914年颁布《报纸条例》,对报纸的发行、从业人员以及禁载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厉管控,不仅要求报馆缴纳保证金,而且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司法公报,1914)。由于该条例规定的范围相当模糊,“辞意宽泛”,引起报界强烈反应。天津《大公报》批评该条例“直欲使国人箝口结舌,无一人敢谈及国政,无一人敢道破官邪而后已”(大公报,1914年4月6日)。英文《京报》则指出:“若该律一旦实行,则不独为世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且将中国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之权剥夺殆尽也。”(申报,1914年4月7日)一些报纸甚至声言“拟挂日旗藉保独立”(申报,1914年4月1日)。为此,北京报界联合呈请大总统袁世凯、国务总理孙宝琦、内务总长朱启钤,强调该条例之施行将使报界“无所适从”“若官厅拘文牵义,执行不善,则全国报纸直无出版之余地”,恳请当局“俯察下情”,对条例“详加解释,明定范围”(大公报,1914年4月12日)。随后当局虽然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但主要限于文字表述层面,“内容未做什么改动”(殷莉,2009)。不仅如此,由于该条例是针对报业的专门法规,并不能使当局有效管控报纸以外的社会舆论,因此,为了弥补适用范围的不足,同年12月5日,北京政府又颁布《出版法》,将文书、图画的出售与散布纳入管理范畴(政府公报,1914年12月5日)。显然,由于已经有了《报纸条例》对报刊业予以管控,北京政府制定《出版法》的主要动机则是针对报刊之外的出版物进行规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时袁世凯已基本上完成了个人集权,新闻出版界对《出版法》的反对声音则十分微弱。

袁世凯去世后,《报纸条例》因广受报界诟病,由继任总统黎元洪宣布废除,导致官方在处理有关报纸案件时“无法可援”,因此,1918年,虽经出版界多次请求废止但仍旧存续之《出版法》,逐渐被地方官厅援引用来处理报纸相关案件。例如,1918年初,烟台《新芝罘报》就被当地地方检察厅援引《出版法》控告记载失实。当时该报曾辩驳称“出版法万不能适用于报馆”,并向全国报界发出宣言书指出:“以性质言之,报纸条例与出版法纯粹的为两种法律也。盖报纸条例专以取缔报纸之刊行,出版法专以取缔文书图画之出售,两者性质过殊,不相混合,其理实至显而易明”(申报,1918年1月6日)。不过,虽然该报将《出版法》与《报纸条例》作出明确区分,指出两项法规的不同性质,不可将其混为一谈,但是此后《出版法》仍然被当局援引用来处理各种有关报纸的案件。特别是在五四运动期间,这种现象表现得尤为明显。

1919年5月北京发生学生运动,各报高度关注,并在言论记载上对学生群体的爱国行为表示出极大同情,痛斥当局在外交领域的种种误国祸国行为,这自然引起了当局的极大注意。京师警备司令部将包括《晨报》《国民日报》在内的多家报馆置于长期监视之中,并派员检查各报的新闻稿件(申报,1919年5月26日)。在此期间,在美使馆注册的北京《益世报》因对学生的爱国运动“极表同意”,引起执政当局嫉恨,被警备司令部下令封闭(申报,1919年5月27日)。随后,内务部又通函各地官厅,要求根据《出版法》相关规定,“对于出版物之妨害政体、治安、风俗及破坏政治上、军事上、司法上之重要关系者,均应依法制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2010:433-437)。此时内务部虽并未提及《出版法》是否适用于报纸案件,只是笼统地将其称为“出版物”,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版法》已经成为各地处理报纸案件的法律依据。例如,1919年7月27日,北京《京报》因登载涉及安福系的言论触怒司法总长朱深,“为安福所不慊”,就被警厅参照《出版法》“依法查禁其出版”,副主笔潘公弼被拘留,主笔邵飘萍则逃至六国饭店暂避。此后,被警备司令部长期监视的《国民公报》亦被当局以言论违反《出版法》之规定予以查封,逮捕发行人邵某以及编辑人孙几伊,并将该案移交京师地检厅审理,在当时引起广泛关注(申报,1919年10月27日)。在此期间,内务部以上海《时事新报》“多有违法之登载”,认定该报“显有触犯出版法及刑律规定之处”,指令上海交涉员向“租界驻领严重干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2010:582-584)。这表明内务部也开始依据《出版法》处理报纸案件,甚至试图以此约束地处租界的报纸。不仅如此,该部参事室科长沈学范在审核京师警察厅拟订的《管理新闻通信社章程》时,还提及“曾由部令依据出版法切实办理”,这也间接表明内务部确实曾经明令地方官厅将《出版法》适用于对报纸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2010:42)。对此,有记者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变化:“出版法当时原为取缔书籍、图画而设,初非适用于报纸也。近日各地官厅,莫不暗幕重重,视报纸为眼中之钉,于是任意摧残之举,亦时见不鲜。”(大公报,1922年10月15日)由此可见,在《报纸条例》废除之后,《出版法》由最初管控文书与图画出版事项逐渐“变身”为规制包括报刊在内所有出版物最重要的法规。

《出版法》被援引用来处理报纸案件后,新闻界不仅要受《出版法》与《刑法》的双重束缚,而且还要受到地方势力的非法压迫,甚至还要不断面对外界的新闻诉讼,新闻从业者不仅言论难以自由,而且新闻记载也被严格管制,报馆动辄得咎,记者横遭拘捕的现象屡见不鲜,使新闻从业者感到异常痛苦,不得不谋划各种应对举措。1922年10月,神州通信社因揭载杨永泰在参议院议长选举中收买议员之消息,引起杨的不满,拟提起诉讼(申报,1922年10月18日)。10月22日,该社主任陈定远宴请京内外新闻记者,希望同业藉此机会“有所团结”,主张“设法向国会提出修改出版法之请愿”,请求颁布报纸法律,以为新闻界言论自由永久之保障,免受普通刑法及出版法之摧残,得到与会同业的极大赞同。大同通信社记者林天木提议将《出版法》问题“另组一会办理,期为根本之解决”;《黄报》记者周书则指出当局对待报界“一面用出版法,一面又用新刑律,新刑律更为严酷”,主张“宜讨论一种新闻界保障法”。经到场同业一致同意,决定组织“言论自由期成会”,专以促成“新闻纸保护法”为宗旨,并在其后展开了各项活动(民国日报,1922年10月25日)。

可能是迫于新闻界的舆论压力,1923年1月底,北京政府司法部曾表示:“报纸条约,虽已废止,而出版法毅然存在,殊属非是”,若出版物“宣传之主张未合,自有社会评判,无庸国家干涉”。至于出版物败坏他人名誉及社会风纪、泄露机密等事项,刑律“均有明白规定,亦无须再有出版法之二重制限”,表态将由该部“准出版法一律废止”(大公报,1923年1月29日)。这可能是当局首次明确承认新闻界不应受双重法律之制限。然而,此后《出版法》并未如司法部所言即将废止,而且同年3月还传出当局将该法重新修订的消息。不过新闻界并不赞成修订《出版法》,而是主张彻底废止。有报纸就指出,《出版法》对言论自由“限制綦严”“为有识者所诟病,盖已久矣”,且与约法相抵触,“应即时废止,并无修正之必要”,希望国会议员在该法提交审议时能“毅然主张废止,以保障人民出版之自由”(顺天时报,1923年3月21日)。尽管如此,此后《出版法》可能既未修订,也未废止,新闻界仍处在双重法律的限制之下,而旨在联合起来维护言论自由的北京新闻记者公会也因彼此意见分歧而流产。在这种情况下,当局对新闻界的压迫日甚一日,特别是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期间,当局开始了对新闻界新一轮的整顿和控制,对新闻媒体的管控不断强化,各主要报馆几乎都处在军政当局的监控之下。1924年10月9日,刚刚设立的京畿警备司令部就以各项新闻纸与地方治安“极有关系”,饬令各通信社将每日所发通信稿送到该处“以便检查”(顺天时报,1924年10月10日)。随后,京师警卫司令部也宣布在军事时期,为维持公众治安起见,要求每日出版的新闻报章送该部检查(顺天时报,1924年10月31日),这些都表明军政当局对新闻界的管控日趋严厉,再次引发了新闻界以废止《出版法》为主要目标的抵制运动。

废止《出版法》运动之再起

第二次直奉战争因冯玉祥的临阵倒戈而以直系的意外惨败结束,但“整场战争未能产生出一个确定的赢家”(罗志田,2006:210)。冯虽有了入主中央政权的机会,但外界各派势力的迅速整合则对其构成了极大威胁,在战争中产生的黄郛摄政内阁亦成为名副其实的过渡内阁。而在战争“善后”问题上,由于各方均已失去独自把持的实力,也决定了战后谋求“统一”的手段只能以和平的方式进行(杨天宏,2009)。经过各方激烈的较量,最终决定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的名义成立过渡的中央政府,段祺瑞在各方的“拥戴”之下被推举为临时执政。他在进京前发表通电主张召开善后会议解决时局问题,并在就职后着力推进,以维护自身的统治,因而,地方实力派对善后会议之态度成为段政府关注的焦点。同时,为了争取舆论对善后会议的支持,段对新闻界亦大加笼络,“尽力扶植,期望为他的政府鼓吹”(林华,2002)。尽管如此,无论是社会上还是新闻界反对善后会议、主张召开国民会议的声音仍此起彼伏。

1925年1月初,北京超然通信社因刊载西南地方实力派唐继尧等人反对善后会议的电报,为段政府及社会所注意。1月6日的内阁会议上,有阁员就专门询问“究竟有无此电”,内阁秘书长梁鸿志予以否认(申报,1925年1月13日)。当日下午执政府秘书厅即紧急电话联系各报馆、通信社“嘱更正”(社会日报,1925年1月13日)。同时,可能因为该社具有国民党方面的背景(白水,1925年1月8日),执政府方面认定其发布此项新闻,含有“意图破坏善后会议,阻碍统一”之政治作用(大公报,1925年1月9日),命令警察厅将该社经理毕蔚真、编辑罗介邱逮捕拘押(京报,1925年1月9日)。两日后毕蔚真被释放,但罗介邱仍被拘押,其住宅也被便衣警察监视。由于当局几天前曾对新闻界表示“今后政府当不取封报馆、拘记者等愚策”(申报,1925年1月10日),该事件发生后,新闻界“颇呈不安之状”,新闻记者联欢会亦准备开会讨论(顺天时报,1925年1月9日)。1月13日,毕蔚真专门宴请北京新闻界同业,希望同业对该社“予以积极援助”,对当局随意褫夺新闻记者言论与身体自由“商一善后办法”,得到同业的积极支持,神州通信社陈班仆、东方时报史俊民等人相继发言,并决定成立言论自由同盟会,推定秦墨哂、史俊民、田丹佛、陈勉雅等人作为新闻界代表谒见段祺瑞,请求恢复超然通信社言论出版与记者身体自由,“废除治安警察法及出版法”(顺天时报,1925年1月14日)。

根据此次会议议决,1月22日,晨报、京报以及神州通信社、中美通信社等五十余家具有不同背景的新闻机构联合署名呈请段祺瑞及司法部,提出《出版法》对出版物“层层限制”,官厅又据此“吹毛求疵”,特别是警察机关据此“任意干涉人民言论自由,封报馆、捕记者之事,层见迭出,而毫无顾虑”,出版物如有不法行为,“大之有刑法足以论罪,小之有违警罚法足以处罚”,《出版法》实“无存在之必要”,恳请当局明令废止(顺天时报,1925年1月23日)。由此可见,北京新闻界之所以请求废止《出版法》,一方面是因地方当局往往利用该法任意干涉言论出版自由;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出版物本身已受《刑法》等法律限制,《出版法》确实无存在之必要,这构成了新闻界抵制《出版法》运动的逻辑起点。

由于废止《出版法》是北京大多数新闻机构的集体请求,且筹备中的善后会议即将召开,因此,段祺瑞接到呈文后“颇为重视”,并将原呈批交内务部“查明出版法颁行经过,拟具说贴及办法,呈复执政府审核办理”。在此之前,司法总长章士钊也对废止《出版法》表示“应允”,此时亦决定与内务部会商后,呈请段祺瑞“以明令废止”(益世报,1925年1月30日)。为了扩大声势,北京新闻界亦加紧运动,有记者专门到毗邻的新闻业重镇天津进行联络,希望天津同业“采取一致行动”。对此,舆论界多持积极态度。天津《益世报》认为《出版法》限制言论自由“至为严酷”,“封报馆,捕记者,皆以此法为根据”,因此该法之存废“非关系少数人之利害,当能表示同情”(益世报,1925年2月15日)。也有记者表示北京新闻界的请愿“义正词严,声宏气壮,实获我心”(灨一,1925年4月1日)。同时,北京新闻界的行动也得到部分地区同业的响应与支持。例如,江西新闻记者联合会就致电司法部予以响应,声称《出版法》“一日不废,我报界之束缚,即一日不得解除,务请一致协争,期达目的”(益世报,1925年2月19日)。青岛报界联欢社也致电司法部“请求废止出版法”(申报,1925年3月10日)。

然而,北京新闻界的呈文却如石沉大海,此后并未得到当局的积极回应,北京新闻界对此“颇形愤激”,于2月23日在万国报界协会开会,公决“非达到最后目的不止”,一周内召集新闻界全体大会,“共商进行办法”(社会日报,1925年2月24日)。3月1日,北京新闻界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应对办法。作为此次会议临时主席的东方时报记者史俊民指出,废止《出版法》“事关全体利害,若不积极进行,恐久而无形消灭”,希望同业“共同磋商解决办法”。参与其事的郑知非也向同业报告与当局接洽之情形,强调废止《出版法》“系全体利害关系,所以应由全体公决进行方法”。神州通信社记者陈冕亚则转述司法次长非正式说法,《出版法》“系内务部职权以内之事,须向内务部请求方有效力”,提议“分途上呈”。会议决定推举史俊民等十一人负责起草呈文呈递内务部(申报,1925年3月5日)。3月29日,北京新闻界又召开紧急会议,对废止《出版法》问题交换意见,决定再次以各报馆、通信社名义呈文执政当局,如当局仍对呈文置之不理,则联合全国新闻界“为最后之大请愿”(申报,1925年4月2日)。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新闻界虽不止一次请求执政府、司法部以及内务部废止《出版法》,但当局对此事的态度却较为平淡,就是此前态度积极的司法总长章士钊,虽曾当面向新闻记者承诺“允许照办”,但也并未将此案提交国务会议讨论(顺天时报,1925年2月19日)。有记者曾就此询问章氏,他却表示《出版法》之废止“事实上不易办到”,并批评新闻界“对于公的方面之政策,不下批评,不敢攻击,而偏喜对私的行为,加以抨击,非严加取缔不可”。尽管章氏将《出版法》不易废止之原因归结为新闻界自身,但其态度转变的背后还暗含着较为复杂的因素。

众所周知,这一时期北京新闻界的情形异常复杂,虽然报馆林立,但绝大多数并未实现经济上的独立,或依附于政治派别,或存在政治色彩,新闻从业人员亦流品复杂,良莠不齐,各政治派别也大多“视报纸为政争工具,以新闻津贴扶植利己报纸”(路鹏程,2017),甚至不少军阀政客“为了吹捧自己,攻击他人,纷纷办报纸、开通信社”(张友鸾,1982:44),导致当时的北京新闻机构“几可谓无一家无津贴、无党派”(黑海,1926)“朝楚暮秦,惟以津贴为向背”(邵振青,1924:89),因而言论与立场易受政治之影响(张继汝,2018),甚至于制造新闻、捏造电报,以服务于政治斗争。由于正处于善后会议召开期间,新闻界的这种状况使当局心生疑虑,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局对废止《出版法》的态度。对此,章氏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出版法之应否废止,其先决问题实在出版界本身有无将其废止之意。出版界本身如有将其废止之意,则必须积极负责,使出版法自然陷于不能存在之状态。”并批评部分新闻记者对记载不能负责,倘若废止《出版法》,“以后之毫无忌惮状态,当更可想而知”,因而,他表示新闻界“必须先有积极负责之表示”。可能是为了回应外界质疑,他还特意强调“废止出版法与否之关键,实不在当局,尤不在乎本人,而在出版界之自身。照目下出版界之情形而论,则废止出版法之时机,实尚嫌过早”(益世报,1925年3月2日)。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民初章士钊等人以英式新闻自由为范本,强调“新闻自由不受任何他律限制,一味追求一种理想的新闻自由”,坚持绝对的“新闻自由”观念(卢家银,2009),对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布的《报纸暂行条例》“著论表示激烈之反对”,相比而言,他此时的态度确实有了不小的变化。对此,有记者就批评章氏“今昔判为两人。讵为记者,始敢放言,膺膴仕,遂不屑置词耶”(灨一,1925年4月1日)。但在章氏转变的背后可能还蕴含着其本身思想的发展演变。清季民初,章士钊的思想也曾相当激进,但此后面对国家百废待兴的局面,在构建新制度与新秩序的过程中,他开始积极运用“调和”理念阐述其观点,事实上成了“调和思想”的代表人物。五四运动之后,因对宪政民主的失望,逐渐转向文化领域,在东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中寻求平衡,思想上更加“趋于保守”(张芃,2015),而在上述谈话中,他特别强调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重视权利的制约与平衡,指出个人的自由不能违背社会公益,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体现了其在文化领域的调和观念。

虽然新闻界对章氏的态度转变不无怨言,但他的表态却反映了废止《出版法》并非易事,也间接道出了当局对废止《出版法》的真实态度,因此,新闻界也加紧了舆论攻势。有人就别有意味地指出:“国人皆恶出版法之妨害言论自由,而政府不能将计就计以应付之,此笨伯之行为也。”(闲闲,1925年4月18日)还有人专门制作以“新闻纸”名义致函“出版法”的诙谐文章,规劝“出版法”迅速“憬然醒悟”(愤时,1925年4月19日)。

然而,就在新闻界运动废止《出版法》期间,京师警察总监朱深又公布《管理新闻营业规则》,对新闻业限制相当严格,不仅要求各报馆、通信社向警厅呈报各种信息,而且限制学生参与新闻事业。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闻界长期反对的报馆、通信社取具铺保、牌照费等事项也详加规定(申报,1925年4月9日)。显然,这一举动表明当局不仅没有废止《出版法》的意愿,甚至还在不断寻求对新闻业更加严厉的管控。因此,该规则一公布就遭到新闻界的极力反对。《申报》称“此项规则,不啻根本破坏出版言论自由,自该项规则公布后,京中新闻界均表反对”。胡适等人在致章士钊的函电中也愤怒地表示“事之离奇,诚属骇人听闻”,批评该项规则不仅“内容严酷”,而且以警厅厅令公布,“尤为任何国家之所无,并为中国现行任何法令之所不许”,与袁时代之《报纸条例》相比尤“变本加厉”,呼请章氏“循素日主张出版自由之精神,将该项规则提出阁议撤消”(申报,1925年4月20日)。在此期间,一向并不承认《出版法》合法地位的上海租界当局也开始援引该法处理新闻案件,在上海新闻界产生巨大影响,进一步将废止《出版法》运动推向高潮。

运动扩大化与《出版法》的废止

正当北京等地区新闻界不断呼吁当局废止《出版法》之时,1925年2月13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刑事稽查处以上海《民国日报》主笔邵力子、《商报》主笔陈布雷、《中华新报》主笔张竞吾登载扰乱治安文词,援引《出版法》相关条文提出控告,上海新闻界为之震动。在此之前,上海租界当局因《出版法》未经国会通过,“不曾实行”,并未援用(申报,1925年4月5日)。鉴于此,上海新闻出版界也加入废止《出版法》的运动中。4月4日,上海书报联合会、日报公会、书业商会、书业公所等团体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促请当局废止《出版法》问题,认为《出版法》“箝制言论出版之自由,殊违共和国家之真谛”,决定联合呈请执政府、法制院、内务部以及司法部,并提出两项意见:(一)该法对于书报印刷、发行限制多端,人民基本自由剥削殆尽,现代国家无此例可寻;该法所禁止之行为,刑律及违警罚法均有规定,违法越轨足以制裁,该法不过架屋叠床,徒增束缚;(二)该法条文宽泛模棱,警察当局妄加解释,妨害言论自由;依该法规定,报纸每日出版,书籍逐次修增,均须呈报,程序繁苛,不便营业(申报,1925年4月5日)。4月8日,在全国商界极具影响的上海总商会也致电段祺瑞、法制院、内务部、司法部,强调非法出版物“刑、警二法,足以制裁”,请求将《出版法》“迅予废止,以保障言论,藉安营业”。同时,该会还致电正在北京的虞洽卿“切实进言,俾即取销”(申报,1925年4月9日)。几天后,江苏省教育会也以《出版法》“箝束民口”,电请当局“迅即明令废止,以顺民意”(申报,1925年4月11日)。综观上述各团体提出的废止《出版法》理由可以发现,一方面聚焦于《出版法》内容的模糊,导致各地对条文任意解释藉此摧残舆论;另一方面则强调在《刑法》与《违警罚法》均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出版法》的存在导致言论自由深受双重束缚。这样的阐述与此前各地新闻界的看法基本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新闻界在抵制《出版法》运动中形成了相对一致的话语表述。

上海书报团体尤其是上海总商会、江苏省教育会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团体加入与发声,成为废止《出版法》的重要转折点,不仅突破了北京等地新闻界单独作战的状况,而且推动运动迅速扩展并走向高潮,成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大事件。像各省旅沪商帮联合会、宜昌新闻记者联欢会、宜昌日报公会等很多地区的相关团体纷纷作出同样表示,北京新闻界也再次行动起来。4月30日,北京新闻界同人发出通告,召集同业全体大会“共策进行”(益世报,1925年5月2日)。5月2日,新闻界全体大会召开,决定组织新闻界废止《出版法》请愿大同盟,由全体同业组织大规模请愿团“轮流请愿”,并通电全国新闻界“为总联合之表示”(益世报,1925年5月3日)。随后,新闻界争自由大同盟宣告成立,并推定管翼贤、毕蔚真等八人为委员,“负责切实进行”(顺天时报,1926年1月19日)。该组织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沟通内外的积极作用,使废止《出版法》运动有了持续进行的组织基础,亦对外展示了新闻界集体行动的决心。

在新闻界的积极运动之下,当局再也不能保持缄默,置之不理,开始认真考虑《出版法》的存废问题,并将此案提交内阁会议讨论,议定后交法制院审核。按照此种态势,《出版法》的废止并非没有希望。但随后法制院却以“命令不能取消法律,主张存留”,只是通令各地官厅“不准滥用该法罗致人罪”(申报,1925年5月15日)。然而,结合各方面信息来看,其主张存留《出版法》的真正原因可能是担忧该法废止后,影响对“宣传赤化及造谣生事”的处分,因而主张“必须先筹防止之法”(申报,1925年5月24日)。此时由于南方革命势力的崛起,将矛头直指北方的军阀政客,作为应对之策,北方各派系亦在“反赤”的旗帜之下寻求新的整合,甚至一度形成声势浩大的“反赤化”运动。在这样的特定背景之下,废止《出版法》的议题被当局以防止“赤化”宣传为由再度搁置。

对于这种结果,主张废止《出版法》的各地团体显然并不满意,实际上也并未停止运动。5月15日,镇江书报业电请当局废止《出版法》(申报,1925年5月17日)。22日,上海总商会、江苏省教育会、上海书报业联合会再次联电段祺瑞,明确表示不赞成继续存留《出版法》,“务恳将出版法毅然废止”(申报,1925年5月24日)。但是,正在各地运动废止《出版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之时,上海却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可能是为了配合此时的反帝运动,废止《出版法》运动也暂时停顿(益世报,1926年1月19日)。尽管如此,在社会各界的力争之下,当局对废止《出版法》已有所松动。法制院院长姚震就指令该院编译人员“搜集各国之出版法章,详细参酌”,另行制定保护出版业条例。1925年8月底,条例制定完成,对于《出版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一律删除”,对于违反公安者“均改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鉴于此,《顺天时报》推测,“预定此法颁布,原有之出版法,即行废止”(顺天时报,1925年9月1日)。

尽管如此,由于这一时期北京政局风云变幻,各种政治势力消长势易异常频繁,国共两党领导的革命运动亦此起彼伏,使临时执政府陷于困境之中,以致于同年底不得不进行改组,增设国务院,实行责任内阁制,以缓和外界的反对和攻击。在这种形势之下,废止《出版法》的消息再次沉寂。而在此期间,记者横遭摧残之事依然时有发生,新闻界仍然感到“言之维艰”(益世报,1926年1月15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1925年底,冯玉祥领导的国民军占据北京,势力达于鼎盛。为寻求国民军的支持,新成立的国务院“绝大多数是亲国民军或与国民军有历史渊源的人士”(来新夏,2000:967-968)。由于国民军倾向革命,且与新闻界保持较好关系,新阁成立伊始,亦亟需新闻界襄助,这些都为废止《出版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契机。因此,1926年1月中下旬,新闻界又重新发动争取言论自由运动。1月17日,北京新闻记者举行集会,谈及恢复新闻界争自由大同盟的活动,并决定召开新闻界全体大会,讨论进行方法(顺天时报,1926年1月19日)。此后新闻界争取言论自由的运动进入快车道。

按照议定计划,1月20日,“争自由大同盟”会议如期召开,决定再请当局废止《出版法》,并推举龚德柏、毕蔚真、张维城等六人代表新闻界大同盟向当局请愿(申报,1926年2月3日)。1月21日,各代表按照议定程序专门赴内务部、警察厅、司法部请愿。虽然内务部与警察厅并未有实质性的表示,但国民党系统的新任司法总长马君武却对新闻界表示同情,“谈叙甚久”,并允诺“即日会同内务部,将废止出版法事件提出国务会议取消”(顺天时报,1926年1月22日)。第二天,为了争取当局最大限度的支持,新闻界代表又专门到国务院请愿,国务总理许世英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后表示,“如出版法之主管机关,能将该法提出阁议讨论,余必赞同取消”。龚德柏还请许氏“以总理资格提议取消”,也得到“首肯”(龚德柏,1978:87)。此后,新闻界代表继续到执政府请愿,但因执政府“已散值”而将呈文留号房转交(顺天时报,1926年1月23日)。

新闻界代表连续到各机关请愿确实取得了实质性效果。在1月26日的国务会议上,马君武按照对新闻界的答复提出废止《出版法》“说帖”,获得到会阁员一致通过,国务总理许世英当即饬令秘书厅拟办命令,“即日将出版法废止”(顺天时报,1926年1月27日)。1月28日,临时执政府正式发布命令,至此,经过一年有余的不懈运动,《出版法》最终被废止(益世报,1926年1月29日)。北京新闻界亦可谓是欢欣鼓舞,并筹备举行庆祝大会(晨报,1926年2月1日)。

《出版法》被废止后,新闻界对此都给予积极评价。北京《益世报》发表评论指出:“其实效如何,虽非所知,要之在最短期间,决不能更见反复,此可预见者,则历年报界有志者之努力,自不得不认其已获有相当之效果。”(旨微,1926年1月27日)《顺天时报》也表示“今后言论界不致受二重法律之束缚”(顺天时报,1926年1月27日)。《京报》也认为“今后言论当较自由”(京报,1926年1月27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也强调此后同业应更加自我约束。例如,瞿世庄就提醒同业要特别注意“越出轨道以外的言论自由”(瞿世庄,1926年2月25日)。署名“旨微”的记者也郑重表示:“若出版业界一朝自逾于所应守之范围,一方固以打破出版法而放纵驰骋为愉快,一方则将完全失其保障,而受其他较严较苛之限制与压迫,有决非堪胜任者。此吾人从实际的效率上又不能不自警悟者耳。”(旨微,1926年1月27日)从当时北京乃至全国新闻界的情况来看,受制于新闻业发展状况以及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这样的提醒确实不无必要。很显然,在不少新闻记者看来,废止《出版法》固然值得庆贺,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记者可以超越自身职责所限,恣意妄为,事实上亦在提醒新闻界同业正确对待自身职责与权利之关系。

结语

新闻界抵制《出版法》运动作为一种抗争手段,可视为社会与国家的一种特殊沟通形式。政府通过政治权力规范新闻机构的言行,新闻界则通过集体行动要求政府保障言论自由,两者之间的界限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

自晚清以来,新闻自由观念逐渐由西方传入中国(邓绍根,2019)。在对新闻自由观念的理解上,清季民初的知识分子曾有过激进的态度,要求或主张绝对的新闻与言论自由,以为法律只有限制和压迫的作用,尚未认识到新闻法在实现新闻自由过程中的作用,因而对当局颁布新闻出版法规极力反对(卢家银,2009)。五四运动前后,虽然仍有不少报人以“有闻必录”为护符,对抗当局的言论管控,但新闻界对新闻与言论自由的理解进一步深化,这在1920年代前期新闻界抵制《出版法》运动的过程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此时,由于当局扩大《出版法》的管制范围,以此摧残新闻言论,新闻从业者的执业空间被极大挤压,不得不转而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寻求必要的应对之策,亦是一种维护执业基本权利的无奈之举,这成为新闻界抵制《出版法》运动的内在逻辑,也是在新闻自由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方式。基于此,无论是京沪还是其他地区新闻界,对于新闻与言论自由的主张都已经有所限度,亦在抵制《出版法》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相对一致的话语表述方式。具有不同背景的新闻机构,虽政治态度各异,但面对急剧动荡的政治局势,在关乎切身利益的言论自由方面,亦能保持步调一致及相互合作,这也是该时期新闻界所展现出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向。但基于当时特殊的时代政治背景以及新闻界自身的复杂情形,当局在废止《出版法》方面却不无顾虑,担心该项运动具有政治作用,以致于态度不断调整与反复,只不过随着内阁人事变动以及新闻界运动扩大化带来的有利契机,《出版法》才最终得以废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闻界通过集体行动虽然实现了废止《出版法》的目标,但实际上并未获得所谓的新闻与言论自由,新闻界所要面对的仍旧是来自于政治势力的多重压迫。相反,由于《出版法》的废止,官厅无可依照,往往深文罗织各种罪名,对新闻界的摧残层见叠出,新闻记者的正当权利仍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业界又不约而同地重新聚焦于言论与法律的关系。例如,《出版法》明令废止不久,北京晚报和大同晚报就同时遭到警卫司令部的封禁,两报记者惨遭逮捕。为此,北京《晨报》专门刊发社论“敬告当局”,以行政手段迳行封闭报馆,“在法律上毫无根据”,对于报纸言论的纠正“必有一定之限度,与必经之手续,否则流于干涉强制,而自由精神尽失矣”,希望当局“一洗从前恶例,先行启封,并将被捕者保释,如认为非追究不可者,则将全案移送法庭办理,俟法庭认有确实犯罪之证据,而其犯罪之程度,又适足受禁止出版之极刑,再行封禁,尚未为晚”(渊泉,1926年2月23日)。高一涵也批评军事当局未经法定程序“倏然就把该两报馆封闭,无论理由如何充足,罪案如何确定,我们总只能认为是受势力的压迫,不是受法律的制裁。这种举动,我们总认为不合法治国的精神”(高一涵,1926)。

显然,《出版法》的废止,表面上看,新闻界确实达到了集体行动的目标,但从实际效果来讲,新闻界并未获得真正的自由。相反,随后因政局的极度动荡,新闻界的“好景”几乎转瞬即逝,甚至还发生了枪杀新闻记者的极端事件,由此导致的恐怖气氛迅速掩盖了废止《出版法》带来的憧憬与期待,新闻界希望的言论自由已成为遥不可及的奢望。对此,1926年9月,天津《大公报》记者曾发出感慨:“新闻界在今日,可谓无立足之地矣。”(记者,1926年9月17日)陶涤亚亦曾指出:《出版法》宣布无效后,“表面上,虽然没有了关于出版物的单行法规存在,实际上出版检查仍旧是在很严厉的实施着”,诸如《戒严法》和《治安警察法》等法规都成为军政当局干涉出版物的重要工具,“里面的规定,异常广泛,当时执政的军人,每每滥加援引,蹂躏异己”。同时,他还专门提到京师警厅公布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内容虽然比较以前各种出版法规简单,但其限制出版自由的政策还是仍旧”。不仅如此,他还指出了当时军阀割据局面给新闻界带来的巨大影响:“地方官厅名义上虽是属于北京政府,其实是受各地大小军阀的支配,政令既不能统一,出版检查制度自然更是不能统一,各个地方的军阀,自己随便可以颁布检查法令,任意施行,出版检查毫无标准,比起有正式出版法规作检查根据的时候,还要厉害好多倍。”(陶涤亚,1939:44-45)这种结果显然并非新闻界所乐见,因此,此后不少新闻记者也开始对抵制《出版法》行动进行了类似的反思。这种反思不仅打破了过去新闻界对新闻法规的固有认知,而且推动了新闻出版立法的再度重启。由此而言,1920年代新闻界抵制《出版法》的运动更多是一种基于现实的无奈选择,这种集体行动并未构成对新闻出版立法的否定,在新闻出版法规废与立的博弈中,新闻界一以贯之的态度则在于如何维护自身合理的职业权益。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24年第5期。

本期执编/ 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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