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们生活的世界里处处涉及法律,租房买房、求职创业、带娃养老都离不开它的约束与保护。但每当出现法律问题时,普通群众却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束手无策。与其等到我们真正遇到问题再上网查找、托人问询,不如在平时就多多积累一些实用、常见的法律知识。
2022年6月起,本号设立《锡法视界·微讲堂》栏目,定期推出以案说法小视频,以真实案例为您解答工作生活中的法律疑惑,以法官视角为您剖析每个判决背后的理论逻辑,一堂“群众身边的普法课”为您开启。
第二十一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思浔
他分享的主题是
《公司清算要认真
报告签字有责任》
赵思浔,梁溪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连续多年获评梁溪法院“审判辅助能手”。
一起来看看他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公司清算要认真
报告签字有责任
正如自然人有生老病死,作为法人的公司大多也需要经历设立、经营、解散、清算、注销的过程,不同于自然人死亡时的戛然而止,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需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具体说一说。
甲公司由曾某一人出资设立,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曾某就想要把公司注销,便委托代办公司办理甲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代办公司接受曾某委托后,在甲公司未实际清算的情况下,代为出具了清算报告,载明甲公司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清算报告是需要清算组签字的,为此曾某找了甲公司的挂名高管李某和代办公司的员工缪某一起组成清算组,一起在清算报告上签字,代办公司则按照简易程序为甲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
甲公司注销后,其债权人李某某方才知情,于是将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曾某、李某、缪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缪某在诉讼中辩称,她们并非甲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只是为了配合甲公司办理注销事宜而在清算报告上签字,并且甲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都是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的,并无违法之处,李某、缪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李某、缪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负有清理公司财产、债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的曾某、李某、缪某组成的甲公司清算组在未实际清算的情况下,直接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确认公司已经清偿全部债务,并据此注销甲公司,导致李某某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职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李某某的债权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曾某、李某、缪某共同对李某某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公司清算组成员,必须依法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在对公司进行实际清算后再出具清算报告,切忌因贪图方便,而直接找代办公司准备材料,用虚假的清算报告蒙混过关,注销公司。一时省事的背后,将是沉重的赔偿责任。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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