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铜陵海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涉环境违法被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铜环罚〔2024〕15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公司伞形山矿山45米沉淀池溢流口旁未硬化的土坑中、下游未硬化的土地上有灰色淤泥。沉淀池旁有清淤的淤泥露天堆放。75米卸料平台地面积泥严重。
铜陵海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2024年8月1日,铜陵海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意见如下:
1.由于铜陵地区连续强降雨,加上内部清淤作业不规范,淤泥转运过程中出现泼洒、周边卫生清理不及时情况。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一时间组织对淤泥进行清理和有效处置。2.清淤作业过程泼洒淤泥没有外溢至厂区外,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当天沉淀池水质取样,水质结果符合环保管理要求。3.淤泥存放量较小,存放时间短,存放面积仅2.1*1.6m,共3.36m²。
公司已投入112万元对该区域进行提标治理,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5.恳请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五条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条,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其他裁量因子(0%)。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理: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铜陵海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安徽省投资集团成员,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是一家以从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为主的企业。股权穿透信息显示,铜陵海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由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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