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政府为筹措《马关条约》第四期赔款,决定发行“昭信股票”。昭信股票,名为股票,实为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发行总额一万万两,年息五厘,分二十年还本付息,可以田赋或盐课作抵。为统筹募集事宜,户部特别设置了昭信局,还在各省设立分局,由中央指派各省的认购额度,再由省分配到其下属府、厅、州、县,最后摊派至税户。
尽管朝廷一再声明,昭信股票对于民众属自愿认购,官方只可广行劝谕,不准强摊苛派,借机勒索。但推行昭信股票的绩效直接关系到各级官员的考成,而且户部制定的《昭信股票详细章程》规定,对于个人募集债款十万两以上的官绅商民,由各省将军督抚报请奖赏。因此,各地官吏都想方设法地推行民间认购,其中四川对昭信股票的苛派现象尤为严重。该省仿行历年捐输办法,实行按粮摊派,让昭信股票变相成为了田亩附加税,甚至将税名戳记打在银锭上。
正因如此,打有股票铭文的银锭,唯有川锭。昭信股票最终因推行不力,仅几个月便草草收场。目前所见与昭信股票有关的银锭,戳记通常是“二十四年 XX县股票”、“昭信股票”、“昭信分局”等形式。虽然当时征收的股票税银数量并不少,但因征收时间短暂,加之后世的熔毁改铸,留存至今者已十分罕见。昭信分局是清代四川省昭信股票征收机构,清代中央设昭信局各省设昭信分局,四川省银锭大名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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