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巢湖市巢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涉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6.8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合环罚〔2024〕24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巢湖市巢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你公司对焚烧炉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对锅炉的氮氧化物每月开展一次自行监测。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焚烧炉废气和锅炉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巢湖市巢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6.85万元,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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