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详见↓
一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审批后续项目监管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新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企业专项抽查。
市、区各监管部门每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不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安全生产许可批后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含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含不分级)、劳务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本市各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后续各专业工程项目监管。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的原则。
二 企业管理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条件自评,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 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两个月内的新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情形除外)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承诺核查。
当新建项目存在跨区域管理情形时,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负责部门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项目核查要求,项目监管部门完成项目核查后反馈核查结果。
四 监管处置
第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监督系统。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向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负责部门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要求,核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专项抽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录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省市进沪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暂停其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并移交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
供稿:委质安处
编辑:王思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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