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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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条款是合同中用以规范违约行为、明确违约责任的重要机制。
但是,如果当合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这些条款还适用吗?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故合同中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再适用,双方均无权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及违约损失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失效,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时,不应影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在《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高院认为,
第一种观点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有二:一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中途毁约或违反合同约定;二是给对方造成影响及损失。
由于数源公司生产的电石产品,是三维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料,数源公司的停产行为,必然给三维公司带来一定影响及损失,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对数源公司适用条件成就。
三维公司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使得数源公司继续承租经营以获得未来利润的希望落空,租赁经营期间的资产投入回报机会丧失,该损失数额虽然难以确定,但对数源公司亦必然构成一定影响及损失。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对三维公司适用条件亦成就。
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责任确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承担数额。虽然根据双方在违约责任中所负责任的比例。
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是双方互相不负违约金及违约损失赔偿的给付责任,但这仅是因为双方互负同等违约责任的结果,与一审判决的结果虽然相同,但思路和依据是明显不同的。
换言之,如果能够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需负更重的违约责任时,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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