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黑龙江,70岁大爷娶了47岁美貌娇妻。谁知好日子没过多久,他的腿却疼得不行。医生检查后,竟然没打招呼割掉了他的睾丸。如此一来,媳妇不就成了摆设?弄不好还会鸡飞蛋打。大爷怒不可遏,要求恢复原状,要不然就跳楼。医生说是他儿子签字同意的,医院无需担责。大爷起诉后,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人生七十古来稀!郭大爷虽然年过70,但身体却非常硬朗,仿佛却有着使不完的劲。
多年前,老伴撒手人寰,他独自抚养未成年的儿子。郭大爷是当爹又当妈,好不容把儿子拉扯大,又给他娶妻成了家。
安顿好儿子后,郭大爷觉得自己勤苦大半生,也该享受一下生活了。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一位小他23岁的女子。女子不仅年轻美貌,还很会体贴人,这让郭大爷感到非常舒服。
郭大爷忍耐不住内心的激动,表明想与女子结为合法夫妻,方便来往。
女子欣然同意,两人当即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夫妻。美人在抱,郭大爷开心极了。
然而,好景不长。幸福的日子没过几天,他的腿就开始闹情绪了,整天疼得不行,就连走路也变得困难起来。
郭大爷实在是忍不住,就去了医院检查。大爷告诉医生,自己不但腿疼,还有尿频的毛病。结果,泌尿科的检查结果把他吓坏了。
结论显示,大爷患了不规律腺癌。大爷听闻后,顿时面如死灰,觉得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了。不过,他仍不死心,追问医生是否还有救。
而医生则不紧不慢地地安慰他:前列腺癌不会致命,你配合做个小手术就可以了。
听到这里,郭大爷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而妻子一点儿也没嫌弃他,在医院里鞍前马后,精心照料和服侍着他。
郭大爷看到爱妻,心里满是愧疚。他想着等自己出院后,一定要把媳妇搂在怀里,用心的去疼爱她。
郭大爷进一步问医生:如果要做手术,会影响我的夫妻生活吗?妻子才刚进门,我不能眼睁睁看着她守活寡啊。
医生笑了笑说道:您就放一百个心吧!手术做完后,连续服用两个月的药就可以了,肯定不会妨碍你们过夫妻生活的。
到了手术的日子,郭大爷安心地躺在手术台上。等麻药的劲儿退去后,手术做完了,大爷才发现自己的睾丸也没了。
郭大爷又惊又气,割掉自己的宝贝竟然不打招呼?然而,割也割了,现在说啥都没用了,只能自认倒霉了。
让郭大爷没有想到的是,做完手术病情并未好转,而且上厕所都不容易了。他侧卧在床上,看着温柔美貌的妻子,虽心有不甘却也无能为力。
而医生却改口称,他今后要长期服药不能中断。而这种药物并不廉价,每月下来都得上千元,如果不住院,就报销不了。
久病床前无孝子,更何况是新婚不久的妻子呢?长期住在医院,又丧失了男人的功能,媳妇不跑才怪呢。
郭大爷气冲冲找到医生,要求其为自己恢复原状。而医生却称,做手术时大爷的儿子签了免责声明,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郭大爷气得够呛,明明切割的是自己的睾丸,为什么不告知自己而去找儿子签字?
看到医院的态度,郭大爷放了狠话。如果不妥善解决此事,他就要去上访,还不行就爬到医院楼顶跳楼。
郭大爷的言行确实有点过激,不过他也够冤的。治疗方案后直至手术前,没有任何人告知他要切这个东西,否则打死他都不会同意的。
面对媒体,郭大爷气愤地控诉医院。他无奈地躺在床上大哭道:“你看我这媳妇,她还能跟我过吗?”
实际上,郭大爷这种病不一定非要动手术,还有其他治疗方法可以用。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郭大爷认为,医院未经自己同意就切掉了自己的睾丸。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同时,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其次,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最后,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爷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要承担赔偿责任。
2、医院辩解道,郭大爷是知道要做手术的,当时他并没有反对。
况且,在手术前,院方也找到郭大爷儿子,要其签署了手术风险告知书。
医院拿出了告知书,上面有郭大爷儿子的亲笔签名。所以,医院主张郭大爷应当自负其责,与自己并没有关系。
3,法院认为,医院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50%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虽然告知了郭大爷要做手术,但是并未告诉其具体实施方案,也没有告知其还有替代方案可以选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在没有告知并征求郭大爷意见的情况下,径行切掉了其睾丸,显然是有过错的。鉴于大爷儿子同意手术且签名确认,法院判决院方赔付72000元,即承担一半损失。
有网友认为,这不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吗?既然医院没有告知大爷,儿子也无权代替他作出决定。万一儿子和大爷不对付,大爷岂不是冤死?也有人说,手术有风险,病患需谨慎。既然家属签了字,你就得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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