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此后在不断探索中历经多次改革,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在此我们不再探讨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从实践的角度看,目前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尤其是社会保险对劳动者而言属于长期利益,短期内劳动者也需要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个人承担部分金额,这就导致很多劳动者有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意愿;同时,对用人单位而言,补缴社会保险不光要承担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部分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协商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在实践中是常见处理方式。
但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商处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效果如何?如果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因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太普遍,对用人单位而言法律风险极高,因此,我们编写此专题供参考。因结果对用人单位不太友好,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我们决定暂时不在网络公开。想获取纸质版的可点击文末的 。
第一部分 法律效力
一、双方自行约定的法律效力
(一)约定放弃缴纳
(二)约定职工承担所有费用
(三)约定将费用直接给职工
(四)约定无争议
(五)约定放弃诉权
(六)其他
二、仲裁、法院参与下的调解
第二部分 法律后果
一、社保补贴
(一)不支持返还的观点
(二)支持返还的观点
二、个人承担部分
三、滞纳金、利息
四、违约责任
(一)属于违约
(二)不属于违约
五、其他
第三部分 我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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