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
郭智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范与被告郭智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王瑞范与郭智鹏于2022年12月21日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郭智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王瑞范货款9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9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智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 | 仙游法院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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