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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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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凌晨,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有车辆在宝兴县大溪乡罗曹路沿线空地倾倒石材废渣。
(灵关镇上坝园区某石材厂擅自倾倒石材废渣案现场照片)
凌晨1点30分,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大溪乡罗曹路距国道G351线约3公里处北偏西方向空地发现有白色石材废渣倾倒,经查该白色石材废渣系灵关镇上坝工业组团某石材厂未按规定处置石材废渣,擅自将废渣转运至大溪乡罗曹路空地进行倾倒和填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目前,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已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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