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规划资源局获悉,市人民政府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基础上发布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细化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
近年来,相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因上位法对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无法立案的情况,这些猎捕工具和方法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破坏。为解决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完善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工作相关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禁止使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根据本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此次新增的禁猎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枪支、弓弩、钓钩、高危险性弹弓、猎笼、刀具、扎枪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诱捕、笼捕或使用鹰、隼、犬、机动车等方法进行猎捕。
“本通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市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本通告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记者雷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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