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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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通常做不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房人有时候会碰到一房二卖的情况,房款已付,但房子同时卖给了其他人,如果被抢先过户,将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其他买家实际获得房屋,如果卖房人称当时也想卖给第一名买家,但在收款后又想卖给第二名买家,二次所得房款均已花完。
怎么办?
如果行为人跟第一名买家谈好价,收款后过户登记之前,第二名买家找上门来问高价卖不卖,行为人可能就卖给第二名买家了,此时不能认定行为人当时对第一名买家没有交付房屋的意思,无法认定诈骗,这种情况只能定侵占。
因为在没有把房屋过户给买方的时候,可以认为买方支付的房款尚未转移所有权,卖方仅处于保管地位,房屋卖给他人后不还款就可以视为卖方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认定为侵占。
那么,哪种情况,买家可以报案追究卖房人诈骗罪责任?
对此,刑法专家张明楷有专门论述,张教授认为:
一房二卖中,房屋已经登记在第二名买家名下,通常对第二名买家不构成犯罪。对第一名买家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当时是否真的想卖房给第一家,如果根本没有过户房屋给第一家的意思,则属于诈骗,诈骗对象是购房款。
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考虑归还财物,比如将卖房款用于还旧债博、吸毒或个人挥霍。或者诈骗人已经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则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
但如果卖房人有还款能力但是不想还,没有还款意愿,同样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属于诈骗。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买房人就可以报案。一套房子通常价值大于五十万,一旦被认定为诈骗罪,则有可能因“数额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迫于刑事压力,卖房人通常不会心存侥幸,就会想法退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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