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涉嫌盗窃罪,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的被告人应当如何量刑呢?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九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四、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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