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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发文:如何理解和把握“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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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月 25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公众号发布了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文章——《如何理解和把握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就“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 等问题做了分析和指导。

  这项规定,和医疗行业关联很紧密。作为终身学习行业的从业者,医生们经常需要外出学习交流。不少资深医生、专家主任等,还会经常应各种学会、协会等邀请开展学术讲座,基层医生培训等项目。很多培训都是药品、器械厂家以公益支持等名义开展赞助。

  长期以来,因为缺乏标准及监管,【讲课费】的发放确实成为了一个灰色地带。

  自从去年医疗反腐风暴刮起来后,“讲课费”更是被各方盯得死死的,其间也有一些违规的企业和医务人员被查,一些正规的医学交流活动反而受到了影响。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是不是所有的讲课费都有问题?正当的学术交流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又该怎么区分呢?

  讲课费与违纪的界定

  中纪委在本次学习文章中对讲课费是否违纪的界定为:

  1.无实际劳务提供:若受礼方未实际提供讲课等劳务,或所谓的“讲课”等劳务根本不存在,则此类讲课费收受行为将被视为违纪。

  2.劳务提供但费用不合理:即使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等劳务,但如果所收取的讲课费明显超出了市场公允价值,同样将被视为违纪。

  中纪委同时说明,如果接受的讲课费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自愿退出收受财物金额,可做登记上交处理(廉洁账户)。

  另外,针对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违规的问题,2023年底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号),明确规定了讲课费支付的“六个应当”和“六个严禁”。

  简要来说,就是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学会等正规机构,并能够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发放酬劳要合理、合规、合法。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必须履行在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审批手续,讲课内容要客观、公正、有科学依据支撑。

  尤其禁止将学术讲课与医药产品的引进、使用、推介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讲课费标准依据

  为更直观地指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中纪委引用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讲课费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年更新,更新后版本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这个文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别说明】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当然针对医药领域而言,以上的单一标准显然是不够的。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各种行业学会组织也都有出台相应的文件。

  上海市出台了一份更详细的讲课费标准,涉及当地各大医学专业组织,对于讲课内容、专家级别都有详细规定。

  这里的规定很细致全面,各组织在举办讲座时就有章可循,专家也能理直气壮地获取到阳光收入,多方受益,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讲课费作为知识分享与交流的一种补偿方式,其合理性与合规性至关重要。中纪委的此次指导,无疑为处理讲课费问题时划清了界限、指明了方向。不逾矩、不过界,讲课费也将清清白白地发挥其在学术发展中的作用。

  编辑:笪文武 审校:陈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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