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关于同意各市(州)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
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研究,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表一:达州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表二:达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表三:达州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表四:达州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表五:达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4〕1号)相关规定: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达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及其他树木等,按照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包干计算补偿。
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照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期满,该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无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四)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花草等。
来 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达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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