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主播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孙某系该公司女主播,公司为孙某提供演艺规划、培训和形象策划等服务;孙某每月直播时间不得少于156个小时,每天开播6小时以上为一个有效天数;同时还对收益分成模式、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孙某表示“公司要求我提供的直播内容低俗,合同约定每天播六小时,但我播六小时后,公司说有效时长只有两小时,三个月我才赚了8000块钱,”孙某认为违约的是传媒公司,没想到她却反而成了被告,被要求赔付10万元违约金。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解除《主播合作协议》,孙某当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该案最终顺利化解。
来源:星视频
编辑: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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