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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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贷款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未能完全退赔受害方的损失,银行作为受害方还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偿未能退赔的部分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伊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受害人有权就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处不予受理的系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并不包括赔偿损失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现中行某分行就涉案借款中未能退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损失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受理。
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王某乙的刑事判决中已经判令其退赔为由,主张中行某分行不应提起本案诉讼,该主张与王某乙并未实际退赔的事实及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相悖,不予支持。
涉案信用卡贷款行为构成刑事上的骗取贷款罪,但民事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系可撤销行为,中行某分行作为被欺诈方,其有权选择依法予以撤销,其也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贷款人继续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现中行某分行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予支持。就具体履行问题,应在实际履行或执行过程中与刑事退赔予以综合平衡处理,以确保中行某分行不会得到重复偿还。
王某甲以涉案贷款构成诈骗犯罪为由,主张贷款合同无效,该主张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
伊某某以王某乙系实际借款人为由,主张应由王某乙偿还,该主张与其系涉案信用卡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不符,不应支持。
现中行某分行以伊某某作为信用卡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向其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王某甲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函,其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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