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福州商业品牌首店经济发展,着力将福州打造成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集聚地,进一步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近日,福州市商务局牵头制定《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公众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文件详情如下:
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
为大力推进福州市首店经济发展,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促进福州市消费资源集聚,提升消费品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2023年9月1日之后首次进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的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
二、品牌首店认定条件
2023年9月1日后入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在福州依法登记注册,开业并合法经营的首家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门店。品牌首店须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且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须与商业场地业主或运营机构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
三、支持措施
1.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各类品牌首店予以首次入驻奖励支持,其中,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0万元、福建首店奖励30万元、福州首店奖励20万元。
2.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合法经营满3年后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注:第三年期满后申请):中国(内地)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5%(第二年)、2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福建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福州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在符合入驻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或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场所,由场地业主单位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作为政府特定用途租赁,允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引进,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鼓励实行免租期培育,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
4. 市住建局、市城管委等单位,对品牌首店的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在特定时间段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5. 支持各县(市)区通过城市建设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各类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制定出台辖区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四、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首店奖励资金由市、五城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其他县(市)、长乐区、高新区管委会自行承担并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1. 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申报细则。
2.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6年。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 件
相关概念说明
1.国际知名品牌:① 原则上须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近5年即可,包含但不限于):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LA LISTE发布的《全球最佳餐厅》《全球最佳酒店》;米其林发布的《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不含必比登推荐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包括但不限于:21世纪经报道、中国商报、每日经济新闻、第一财经、新周刊、联商网、赢商网、Vogue、时尚COSMO、时尚芭莎、T Magazine、ELLE世界时装之苑、GQ、嘉人、BOF等等)对该品牌宣传10次以上。
② 在2个(含)以上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2家(含)以上实体门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10次以上。(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2.国内知名品牌:① 原则上须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近5年即可,包含但不限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季度热搜品牌榜》《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5次以上。
② 品牌须在福州市以外的3个(含)以上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开设3家(含)以上实体门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5次以上;③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各省发布的省级老字号名单。(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3.中国(内地)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中国(内地)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4.福建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5.福州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6.示范步行街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省级特色步行街、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市级美食体验示范街(城)等。
7.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三坊七巷(东街口商圈、香格里拉中心、正大广场)、万象城商圈、苏万宝商圈、百万富商圈、三宝城(南公园)、万达—爱琴海商圈、海峡奥体健康城、三江口城市会客厅片区、闽江之心(含茉莉大街、青年会广场、烟台山、中洲岛、中亭街、元洪城、苍霞、上下杭、爱情岛、福街)、泰禾商圈、世欧广场、国际茶港城、名城中心、马尾船政文化城。(重点商圈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明确)
8.首次开业:商业品牌同类型门店在福州首次开业经营,开业时间以品牌首店实际开业时间为准。若品牌撤出福州市场后,品牌同类型门店重回福州市场的不算作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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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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