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破坏行为,但无法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破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情简介
A公司授权委托被告人刘某某为法律顾问,并向B公司下达了停止房屋租赁通知书,欲收回出租给B公司做售房展厅用的房产。
因协商未果,刘某某组织其所在的歌唱团多名成员到B公司售房展厅里唱歌跳舞。
刘某某为扩大活动空间,召集众人将展厅正在使用中的展示沙盘往墙边推移,并移动办公隔断。
半年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的四个沙盘的物损价值人民币22791元。
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争议焦点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的主观动机是迫使被害单位无法在此地经营,以达到搬离该房屋的目的,并不具有明确的故意毁坏特定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其无罪,并申诉。
辩护要点
本案无法证明沙盘损坏的结果是刘某某等人造成,无法排除其他原因致损的合理怀疑
本案中,虽然刘某某组织他人将B公司售房展厅的部分沙盘推移,但自此以后,刘某某未曾接触过涉案沙盘。
首次对涉案沙盘损失价格的鉴定于事件发生后半年作出,在此期间,沙盘由何人保管、是否受到其他损坏的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的合理怀疑。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沙盘损坏与刘某某组织他人推移沙盘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精神内核,破坏生产经营罪无法成立。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推移沙盘致使沙盘受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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