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问题:
执行法院作出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并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次债务人以该笔债权不存在或尚未进行结算为由,对履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依法对该异议不做实质审查,作出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的裁定。此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作出的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是自动失效?还是需要再行作出裁定对前述裁定和通知予以撤销?
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精神,冻结债权的裁定,具有限制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并不对次债务人本身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其效果是阻却对次债务人本身责任财产的强制执行,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冻结的效力,次债务人仍应当受冻结裁定约束。申请执行人在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应当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如果申请执行人长期怠于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现有证据表明所谓到期债权确实不存在的,执行法院也可以依法解除冻结措施。
2、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没有撤销,该通知书是否继续有效。
问题:
执行法院发出冻结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次债务人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未采取执行措施,也没有撤销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在债权到期后,次债务人是否有义务按照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要求向执行法院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如次债务人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却在冻结期限届满后,向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执行法院是否能够要求次债务人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
(一)关于冻结未到期债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均明确执行对象为到期债权,不包括未到期债权,这是对代位执行债权作出的限制。但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同样是其财产权益,只是尚未到期,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即负有向被执行人给付的义务。因此,基于前述规定,在债权未到期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对债权采取扣划等执行措施,但冻结该未到期债权从而对第三人产生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的法律效力,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期限利益,也能够防止被执行人滥用权利处理未到期债权。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因此,执行法院发出冻结裁定后,第三人以债务未到期提出异议,不影响前述冻结行为的效力。
(二)关于第三人应承担的义务,以及未到期债权到期后应当如何具体执行的问题。未到期债权被依法冻结期间,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这种禁止清偿义务整体上属于消极义务,原则上只要第三人未主动向被执行人清偿即可以视为履行了法定义务。同时,法〔2017〕36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提问所涉执行法院对未到期债权发出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实践中可能涉及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执行法院知晓债权未到期,且冻结裁定和履行债务通知书明确对未到期债权实施冻结,此种情况下,相关法律文书一般会载明债权到期后第三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履行。故第三人应当知晓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且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只是在债权尚未到期前不需要立即履行。那么,债权到期后原则上第三人应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或通过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执行法院在发出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时不知道债权尚未到期,系按冻结到期债权予以实施,发出前述文书后,第三人提出债权尚未到期的异议。因第三人明确提出异议,已发出的冻结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对第三人只产生冻结效力,不产生立即履行的效力。但能否对第三人产生债权到期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履行的效力,现有制度并未明确,存在不同认识。我们倾向于认为不能对第三人设置过于严苛的要求。此种情况下,建议执行法院在债权到期后,再次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责令第三人直接或者通过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果债权到期后,执行法院未通知第三人履行,在前次冻结到期债权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如不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建议慎重把握,倾向于不以第三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所涉擅自处分查封冻结财产,或者第51条规定的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情形,从而要求第三人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鉴于实践中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在冻结未到期债权制度上,下一步可在第三人报告义务、申请执行人救济途径等方面继续探索完善。
3、如何执行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
一、未到期债权可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同样是其财产权益,只是尚未到期,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即负有向被执行人给付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因此,执行法院发出冻结裁定后,第三人以债务未到期提出异议,不影响前述冻结行为的效力。
二、在债权到期前不可强制要求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中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未到期债权被依法冻结期间,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
三、未到期债权到期转为到期债权后,按照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处理。执行法院在债权到期后,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责令第三人直接或者通过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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