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理解什么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偷税有四种具体行为表现: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这四种违法行为的结果是相同的,那就是“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存在。
请问,会计工作是否实施了上面四种全部或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如果有,会计涉嫌偷税,罪责自负;如果没有,则会计不涉嫌偷税,没必要杞人忧天嗷嗷叫。
二、相关法规、规章对会计工作的规范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该规范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三、会计人员怎样保护自己
(一)认识哪些工作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对日常工作哪些是违反税法的,哪些是正常的工作行为,没有清晰的认识和边界意识,哪就危险了,稀里糊涂工作,何谈职业操守,遑论遵纪守法、保护自己?
(二)对违法行为怎样保护自己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3、如果遭到打击报复,可向劳动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检举揭发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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