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矿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专门的矿产资源犯罪。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矿产资源法》以附属刑法形式规定,对破坏性采矿的,可依照 1979年《刑法》第 156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专门规定了非法采矿罪。但根据1997年《刑法》第 343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须以"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为条件,而实践中,这一要件很难满足,导致实践中非法采矿罪很少得到适用,影响了对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作了进一步完善,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件修改为"情节严重",降低了入罪门槛;并将升档处罚情节由"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的主要来源,是非可再生资源,储量有限,法律予以特别保护。
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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