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
不同于普通商品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
且处置稍有不当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翼城县公安局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点物品管控、深化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翼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近日,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排查中发现辖区某苹果园一废弃房屋内存放着大量烟花爆竹,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该房屋为该村村民马某某所有。民警依法将马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现场查获烟火爆竹109箱、鞭炮88盘。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储存、经营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01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02
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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