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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是海洋资源大省,也是海洋经济强省,具有突出的山海优势,海洋经济规模始终保持全国前列。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自每年5月1日起,福建周边海域进入一年一度的伏季休渔期。但在巨大收益的引诱下,仍有人选择在禁渔期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日前,平潭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今天的《检察故事》就从这起案件说起。
2023年5月初,时值福建禁渔期,林某春联系翟某春商议共同前往平潭屿头乡附近海域电鱼牟利。为扩充人手,翟某春联系翟某米、梁某记、庞某等船员共同参与,并约定了利润分成和工资。同月11日,4名被告人从广西北海来到林某春福建平潭的家中准备出海电鱼事宜。
2023年5月14日19时许,林某春安排翟某春等四人驾驶一艘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平潭屿头乡旺宾村码头出发前往牛山岛附近海域捕鱼,并先后3次实施潜水电鱼作业。期间,翟某春负责驾驶船舶,翟某米、梁某记负责使用潜水设备及电鱼工具下海电鱼,庞某负责在船上拉电线管配合电鱼,并将用电捕获的鱼装入船舱内。
次日零时许,平潭海警局接警后迅速抵达案发海域。翟某春等人自知非法捕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逃避海警的执法检查,快速驾船逃窜至附近礁石背后躲避,并将电瓶、电线管等电鱼工具及捕获的渔获物扔进海里。海警执法人员将4名船员查获并先行带回讯问。之后,在渔民的帮助下,办案海警在夜色中找到了海面漂浮电线、电塑料棒和气管等作案工具,结合被告人关于电瓶外观的供述、电鱼的过程及扣押在案的其他工具,可以认定林某春等人实施了电捕捞的行为。经鉴定,林某春等人使用的渔具为潜水式电捕鱼工具,属禁用渔具。
“禁渔期是海洋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对保证生物种群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审查起诉期间,我们向被告人作了全面的释法说理,促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电鱼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万元用于购买海洋碳汇进行生态修复。” 检察官助理陈翔表示。
平潭检察院审查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5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日前,平潭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5名被告人拘役,适用缓刑。
检察官助理陈翔说:“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禁渔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切莫因小失大,让‘渔网’触碰‘法网’。”
今年以来,平潭检察院共计受理涉海刑事犯罪9件43人,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件39人。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大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携手做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者,共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责编:林清
审核:陈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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