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姚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发还集资案款公 告
本院在执行姚宁(汾阳市东一环老妈乐保健服务店、汾阳市东一环金家福保健服务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依判决应返还集资参与人111283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信息登记情况,对执行到位款项进行发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还对象
发还对象为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已登记在册的集资参与人(75名)。
二、发还金额
应返还集资参与人的1112835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发还金额以刑事判决书确认的金额为准,发还比例为100%。
三、发还方式
本院将以银行汇款方式统一汇入各集资参与人提交的银行账户内,尚未提交的集资参与人请拨打咨询电话并提交银行账户。
提示:1、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本人一类账户;2、提供的开户行必须精确到具体的开户支行;3、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已激活可用,而非长期不动户或已注销账户;4、身份信息非本人的,需到庭单独核实办理。
四、信息提交时间
现有集资参与人郝秀芬、郝秀英、路成娥3名受害人未与本院取得联系进行身份信息登记,请上述三名集资参与人尽快与本院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提交相关材料。
集资参与人提交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期限截至2024年7月20日。
五、特别提醒
1、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放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经核实集资参与人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案款发还条件的,本院将登记在案,待核定补充材料后另行发放案款。
咨询电话:0358-2892583
承办人:张烨 17635888896
特此公告。
汾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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