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空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链条,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富源警方多措并举,全力推进“断卡”行动。现将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第二期)进行曝光,请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01
黄*刚,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53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9月底以来,以黄*刚为首的40余人犯罪团伙流窜于石林、弥勒、泸西、兴义、陆良、武定、禄劝、宜良等地,“跑分”取现转移涉诈资金600万余元。黄*刚通过“飞机”软件与境外诈骗公司对接,并安排下属人员通过抖音、快手、陌陌等平台发布信息和相互介绍等方式物色卡主,下属人员按照黄*刚的安排从昆明、曲靖、兴义等地租赁奔驰、宝马、凯迪拉克等高端车辆,将卡主送到指定位置配合取现转移涉诈资金。黄*刚等40余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2
方*霜,女
身份证号码:452724****1029
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池市石别镇营业所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方*霜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一名受害人被骗50余万元,方*霜从中获利5000余元。方*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3
洪*,女
身份证号码:532130****132X
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白腊苗族乡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6月,为非法获利,洪*伙同他人在富源县找人通过支付宝账户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洪*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4
熊*娅,女
身份证号码:532923****1327
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红岩镇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曲靖龙泽园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熊*娅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熊*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05
巫*,男
身份证号码:510503****3456
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巫*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60000元,导致一名受害人被骗。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6
宋*虎,男
身份证号码:511621****5652
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苟角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广电
违法或犯罪事实:宋*虎于2024年5月办理一张电话卡,将电话卡邮寄至河南省新乡市供他人架设伪基站,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宋*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500元罚款的处罚。
07
刁*星,男
身份证号码:532225****0733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富源县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1月,刁*星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73500元,导致一名受害人被骗,刁*星从中获利3500元。刁*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08
张*恒,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37X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富源中安分理处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张*恒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100000元,导致一名受害人被骗,张*恒从中获利1100元。张*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9
王*芳,女
身份证号码:530325****2328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古敢乡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源县黄泥河镇营业所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6月,王*芳经他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11165元。王*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500元罚款的处罚。
10
何*梅,女
身份证号码:530325****0640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金星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5月至7月,何*梅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累计转移涉诈资金90余万元。何*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1
张*涛,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51X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为非法获利,张*涛伙同他人架设简易GOIP(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致使一名受害人被骗人民币8500元,张*涛获利260元。张*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2
胡*志,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95X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东莞大朗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胡*志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转移涉诈资金,导致一名受害人被骗18500元,胡*志从中获利900元。胡*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900元罚款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13
杨*春,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973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
开户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富源县墨红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11月,杨*春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涉案流水累计377503元,致使两名受害人被骗。杨*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
14
李*仁,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35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广电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为非法获利,李*仁架设简易GOIP(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导致一名受害人被诈骗21742.72元。李*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5
古*,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73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联通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6月9日,为非法获利,古*架设简易GOIP(手机口),多次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利227元。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1500元罚款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7元。
16
李*,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193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源县营上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2月,李*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多次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涉案流水累计17万余元,李*从中获利15000元。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7
王*林,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397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王*林向他人借银行卡转移涉诈资金,并带领他人多次取现,累计转移涉诈资金115000元,王*林从中获利7620元。王*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8
王*浩,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2152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王*浩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名下的一张电话卡出借给他人架设简易GOIP(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王*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300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惩戒措施如下:
金融惩戒
对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措施。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通信惩戒
依法纳入相关不良信用名单,在名单管理期内最多允许持有一张电话卡,5年内不能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富源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请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切勿贪图小利向犯罪分子出售、出借、出租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如发现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富源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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