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警示作用,进一步揭示毒品犯罪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意识,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这批案件中包括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精神类药品案件,大宗制造、贩卖毒品案件,跨省贩卖毒品案件,也包括“零口供”贩卖毒品案件等,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
闫某某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闫某某在明知三唑仑(俗称“海乐神”“蓝精灵”“蒙汗药”)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通过寄递渠道从境外分3次购买三唑仑40粒。5月至6月,闫某某将购买的三唑仑以邮寄方式分别向林某某等4人出售8次共16粒。2023年5月至6月,闫某某在网络聊天软件上,以文字解说、图片示意等方式,向周某、欧某某等3人传授三唑仑的使用方法。2023年6月18日,闫某某在收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签收的包裹中查获20粒共计1.96克的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
【典型意义】
三唑仑是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类药品,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途径,除此之外,非法走私、贩卖三唑仑等麻醉、精神类药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19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魏某某、李某某等29人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制造毒品罪
2021年8、9月份,魏某某、李某某(系魏某某之妻)在共同经营的菜铺中制造毒品咖啡因(俗称“面面”)14千克。2021年11月起,魏某某租用房屋用于制造、存放毒品,并出资购买原料,招揽曾在化工企业工作的张某甲共同制造毒品。2022年,魏某某出资与张某甲多次驾车到外省购买原材料,李某某驾驶面包车负责接应;在制毒过程中,魏某某提供技术,负责配料、搅拌、反应;张某甲负责搬运、搅拌、脱水;李某某负责打扫卫生,毒品制作完成后,三人共同进行分装。经查,三人共制造毒品咖啡因300千克左右。其中,张某甲参与制造毒品咖啡因286千克左右。期间,魏某某支付张某甲制毒报酬共计24万元。2022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魏某某租用的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52774.97克。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
贩卖毒品罪
2014年以来,魏某某、李某某多次将购买或制造的58910克咖啡因卖给吸贩毒人员,并从中非法获利。张某甲多次帮助魏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杨某某等26人参与分销贩卖毒品。
洗钱罪
2022年4月以来,魏某某、李某某多次通过张某乙的收款码收取毒资,同时将收取的现金毒资通过张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至魏某某和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张某乙明知魏某某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个人微信账户和银行账户,帮助转移毒资。经查,通过张某乙收款码共收取毒资4万余元,通过张某乙个人银行卡转至魏某某和李某某的银行账户金额共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咖啡因含有致瘾成分,危害人体健康,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类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对于非因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8月,高平市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郭某某、申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7日,郭某某、申某某相约来到某医院,申某某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了20粒丁丙诺啡片,并按约定加价卖给了郭某某10粒。2022年10月19日,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郭某某,欲购买1克土制海洛因(俗称“料子”),郭某某谎称自己能帮买到,实际是想把自己手中的10粒丁丙诺啡片卖给王某某。郭某某以“毒品上线”家中有人不方便去拿“料子”为由,让王某某先购买几粒丁丙诺啡片,等时机合适再帮其购买“料子”,王某某同意。郭某某向王某某发送了位置,二人在某小区门口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10粒。经鉴定,检出丁丙诺啡成分。
【典型意义】
丁丙诺啡是一种强效麻醉性镇痛药,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类药品。实践中,有犯罪分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后,将其用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2月6日,宁武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谢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日至4月6日期间,黄某某、买某某、林某某、解某、陈某某等5人驾车从山西翼城前往重庆,联系谢某购买毒品。谢某先后5次卖给黄某某等人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91克。2023年4月6日,黄某某等人驾车返回翼城时被抓获,从车内、林某某上衣口袋内查扣疑似毒品各一包,重量分别为48.62克、0.2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翼城县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处黄某某等5人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年4月23日,谢某在重庆被抓获。
【典型意义】
跨省贩卖毒品导致毒品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
2024年3月21日,翼城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目前判决已生效。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发现林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家中容留他人吸毒17次的犯罪线索,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五
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于某、李某甲、黄某某、吴某某、范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79.7克。办案中还发现,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乙向陈某某及其他三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3.4克;2018年至2019年期间,宁某某向陈某某及其他四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6.23克。
【典型意义】
“零口供”通常是指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企图蒙混过关。毒品犯罪因其隐蔽性强,如果抓捕时没有人赃俱获,嫌疑人到案后心存侥幸,往往拒不供认罪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2024年3月29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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