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上战场、再嫁、杀夫无罪?秦朝女性地位超乎你的想象!
前言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秦朝是一个极度专制的封建王朝,统治者们对臣民的掌控力度极强。
可在秦朝,秦朝女性享有的权利程度,可以说颠覆了我们对这个王朝的固有印象。
女性不仅可以担任官吏、上战场与男子并肩作战,甚至还可以重新组建家庭、处置家暴丈夫无需受罪。
他们是如何做到的?背后又是怎样的社会因素?
严苛的规矩
秦代礼教初成,还没有形成后世所严格要求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伦理规范,秦代妇女所受的约束相对比较少,在婚姻生活中,她们拥有与丈夫相对平等的地位,这从出土秦律中可见一斑。
秦律明确规定男子没有在外拈花惹草的权利。秦简《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户律》规定:“民或弃邑居野”即跑到乡下去居住的人,如果“徼人妇女”,是要受到惩罚的。
秦代虽然要求男子也守贞节,但对女子贞节的要求却相对宽容了一些。秦简《日书》有“娶妻,妻不到以(已)生子”,说明婚前性行为和未婚先孕现象相当平常。
同时,它也表明了“去夫亡”的女子并没有遭到社会的排斥和拒绝。、史载外黄县一富户的女儿,貌美却嫁给一个佣奴似的丈夫。她感到婚姻不理想,就主动离开丈夫投奔父亲的老友,父亲的老友说:“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她就主动嫁给了张耳。
正因为秦人不苛求女子的贞节,秦代寡妇改嫁现象十分普遍。
秦代社会,妇女不仅没有沦为贞节要求的牺牲品,其丈夫也不能任意殴打她们。丈夫殴打妻子致残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秦简《法律答问》:“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肢)指,(澧)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同时在这一法律条文之下还有“斗决人耳,耐”的规定。对比这两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丈夫殴打妻子、“决其耳”等,其处理与“斗决人耳”的社会犯罪相同,可见丈夫并无殴打妻子的特权。
家庭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个人为家庭经济贡献的大小,往往决定了其在家庭中地位。秦代妇女,尤其是广大下层妇女,是个体家庭的基本劳动力,她们不仅要养蚕纺织,还要下田耕作,在家庭劳动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因此她们在家庭经济中有一定的地位。
“男耕”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子的主业,但在秦代,女子同男人一样也要下田耕作,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秦时,“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
广阔的土地需要人力去开发耕耘,劳动力的缺乏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这时女子就与男人一样要下田耕作,进行农业生产。汉高祖刘邦在秦代担任亭长,曾请假回家干农活,“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
身为亭长之妻还要下田耕作,普通家庭的妇女可想而知。秦时连年战争,又大兴土木,一旦丈夫服兵役、徭役或远行,妻子无疑便成为整个家庭的顶梁柱,要承担全部农田劳动,来维持整个家庭的生存。
秦代妇女除了下田劳作,还要进行自己必修的主业“纺织”。纺织作为古代社会日常生活的衣食之本,不仅是小农家庭经济的两大支柱之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直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的碣石刻石训导天下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奖励耕织,“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奴”。
可见秦时有不少下层妇女是以洗衣为生的。从秦简《日书》中还可看到“女子为医”、“女为巫”的字眼,说明当时有一部分妇女是以行医和从事巫术作为谋生的手段的。
正是因为秦代妇女亦耕亦织,或靠经商,或靠一技之长,来维持家庭的生存,她们在经济上才能相对独立,并且在家庭财产方面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超高的地位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子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般都是“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对于夫家财产,更是无权问津,所谓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秦代尚非如此,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对家庭制度推行严厉的分户析居政策,“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这种以夫妻子型的核心家庭为主要形态的情况下,秦代的子妇不像后世那样对家庭财产毫无权力。
秦代妇女在家庭劳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甚至同男人一样创造着劳动价值,这就使她们在家庭中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并参与对家庭财产的管理。
秦代妇女在家庭中有一定数量的私财,这从出土秦律中可以看出来。秦律鼓励妻子告发丈夫:“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收,不当收。”这条材料说明妻子有较为独立的地位外,还表明她们有自己的部分私产,如陪嫁奴婢,衣器等。
子妇不仅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对家庭财物也拥有很强的控制权。贾谊曾说秦人“借父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
如果“虑有德色”的是儿子,“立而谇语”的就应该是子妇。婆婆借儿媳妇的箕帚之类的东西用用,儿媳妇便不乐意,并有风言风语相加。
这一方面说明在秦代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后世较为疏远,重财产而不重血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子妇对家庭财物拥有很强的控制权,否则怎敢对婆婆“立而谇语”!
秦简《日书》有“宇左长,女子为正”,正通政,此多指家政,如果女子当家作主,那么她对家庭财物进行管理和控制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秦代妇女死了丈夫,而她又没有后代,那么她就可以直接继承遗产,成为家庭财产的所有者。
到了明清时期,法律却明确规定,妇女夫亡无子者,合承夫份,但须凭族长择辈份相当的人继嗣,至此,无子的寡妻便完全丧失了继承夫产的权利。
此外,秦代女子与同胞兄弟一样,具有同等权利,可以参与分财,充当继承人。
汉仍此制,卓王孙有二男一女,卓文君分得“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等司马相如为中郎将后,卓王孙又“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同”。
劳作与地位
中国封建社会,典型的社会分工是男耕女织,女子一般只是从事家务劳动。政府征发徭役多是由家中的男丁来承担,但在秦代妇女与男子一样承担起沉重的徭役与兵役。
秦时的人口即使按照一千多万人计算,这一百六十馀万人从役,不能说不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再加上守卫京师,郡县也还有征发,那么供应这一百余万人的粮食所需的劳动力,就由广大妇女来承担了。
秦代妇女不仅仅是承担转输粮食这样的徭役,据史书记载,任嚣、尉佗在征伐岭南时,尉佗曾上书请求从内地遣送“无夫家”青年女子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
秦代女子除了承担沉重的徭役之外,她们还要服兵役。女子服兵役,古已有之。《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记载:“秦急围邯郸,邯郸急,且降,平原君甚患之。
战争是残酷的,秦代女子牺牲战死沙场的也不在少数。
由“老弱妇人皆死”知每一战役,不但主战的男子容易牺牲,即使壮女与老弱军也不能免于战死沙场。
此即壮女之军。如果不是平时训练有素,不可能下令集合而且披甲以出,拖延楚师,从而使刘邦逃之成皋!
结语
由于秦代横征暴敛,广大妇女在家庭中承担了甚至与男人平等的义务,使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要高。
但我们不能就此对秦代妇女的生活作过高估计,只能说她们的生活天地较宋元以后的妇女更为宽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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