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四川中江法院对一起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对涉案的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0日,被告人胥某受李某请托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为掩饰资金来源,利用谢某账户接收李某转账5万毒资后,转账到胥某账户内。被告人胥某通过被告人武某得知被告人钟某处可购买毒品。次日,被告人胥某、贾某便找到钟某商议购买毒品事宜。见面后,被告人胥某支付被告人钟某定金14000元。7月22日,胥某为掩饰毒资来源,将购买毒品的尾款14000元转到被告人贾某的账户上。当日,被告人钟某、胥某、贾某再次见面,被告人贾某将胥某转给自己用于购买冰毒的14000元尾款转给钟某,于当日晚21时许,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告人胥某、贾某驾车将毒品运输到外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车内查获晶体状毒品疑似物51.3克。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活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胥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并运输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贾某与被告人胥某共同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胥某、贾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提供资金账户,均构成洗钱罪。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次庭审组织被告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社区矫正人员、司法局工作人员等30余人参与旁听,不仅让旁听人员沉浸式体验了法院的开庭全过程,更切实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和零容忍态度。
【来源:中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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