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赔偿诉讼,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批复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以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对于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总第513期)
问题:我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多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现就该类案件的精神赔偿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民事诉讼,就可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是由刑事案件而引起的,应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不能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哪种意见正确?另外,该类案件的刑事部分没有审结,民事诉讼是否可以结案?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来信所涉及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依照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相关犯罪,而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总第493期)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对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既遭受物质损失,又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如若受理,对精神损失部分应否支持?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对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被害人以其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既遭受物质损失,又遭受精神损失为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就物质损失部分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其就精神损失部分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总第4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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