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9日,时年12岁的小罗随母亲再婚到继父家,四年后,小罗母亲与继父离婚。在小罗母亲与继父婚姻存续期间,小罗大部分时间都在姥姥家学习生活,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去继父家。
在小罗母亲与继父离婚时小罗尚未成年,继父与小罗母亲离婚后未对小罗进行抚养教育。现继父年迈,将继女小罗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每月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义务后,成年后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事实,双方未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继父要求小罗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 案例二:
子女随父母重新组建家庭,因生活所需,继父母与继子女必定会有金钱往来。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均会计较金钱是否应该归还。那么,继父母转账给继子女到底算借贷,还是赠与呢?5月9日,常德安乡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A某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B某一起生活。2015年3月,A某与第二任丈夫C某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2022年5月,经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A某与C某离婚。
2018年4 月,C某因脑部疾病住院后听力及语言能力受损,经鉴定构成二级残疾。自2019年起,C某多次以其曾向B某转账、对其尽过抚养义务为由将A某、B某诉至法院,要求A某履行扶养义务、B某履行赡养义务。
2020年4月,C某对B某提起赡养费纠纷,安乡县人民法院认定C某与A某结婚时B某已年满二十周岁,C某对其不存在抚养义务,且C某向B某所转资金来源于A某,据此驳回了C某的诉讼请求。
之后,C某向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及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请,均被驳回。现C某再次起诉,主张向B某转账均为借款,要求B某返还。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该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案中,C某向B某所转资金大部分来源于A某,得到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且C某曾以案涉款项及同一事实提起赡养费纠纷,足以说明C某向B某转账时并非出于向B某借款、希望B某积极偿还的心理意图,而系经A某指示代其向B某转账。
即使C某转账金额与A某指示代转账金额不能完全持平,也仅能认定为C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生活中的赠与。
因C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故该院认为C某与B某之间未建立起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最终判决驳回C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对于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的问题,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具体情况。在评判此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相处状况、抚养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孙可律师提醒大家: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并不当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成为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是有抚养关系。
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双方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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