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便民贴 城乡大喇叭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为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在规定时间完成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及渭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报主体范围及时间要求
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年报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类)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sn.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类)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s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陕西市场监管”公众号(首页菜单栏“业务办理”选择“年报填报”)报送;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版年度报告。
三、法律后果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报送要求
1.因6月份各类主体进入系统进行年报公示,系统繁忙,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6月份上半月完成申报,以免在规定时间耽误上报。
2.根据渭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的通知》反馈名单,我县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多数是因未及时进行年报公示或已停办未及时注销,请未公示年报的及时进行年报,不再经营的合作社请在6月底前按照程序及时注销,以免个人征信受到影响。
3.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要高度重视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结合经营情况会同财务人员据实进行年报,有关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监管抽查,对于检查结果将全面、准确地录入监管系统。
附件:大荔县2024年一季度未年报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x
大荔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来源: 大荔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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