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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补偿机制 提高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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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态保护补偿条例》6月1日起实施(引题)

完善补偿机制 提高整体效益(主题)

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 邱超奕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法律法规。5月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胡庆美表示,《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重在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创新留出必要的制度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介绍,《条例》共6章33节,内容包括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

此外,《条例》还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等方面完善配套政策,为补偿机制实施保驾护航。

有利于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已经开展多年,郭兰峰认为,《条例》的出台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过去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条例》有利于推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区域间合作等。《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分析,《条例》也有利于各方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

比如,在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这将有利于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

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机制,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

统筹各方力量推动《条例》落实

生态保护补偿涉及范围广、领域多,如何统筹各方面力量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郭兰峰表示,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条例》出台后,要更加发挥好作用,使各部门、各地区反映的问题能够协调解决。

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舟表示,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统计指标体系》,此外,在国家统计系统中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统计的监测报表制度,初步建立了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我们将对照《条例》,及时调整补充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更加全面准确反映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

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负责人邸东辉介绍,中央财政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持续加大,2013年到2023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从423亿元增加到1091亿元,累计投入790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从2015年的130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257亿元。

“我们不断完善补偿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强化对重点生态县域、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并向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在内的地区倾斜,同时还将长江经济带沿线省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也纳入支持范围。我们还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结果与生态保护结果紧密挂钩,引导地方摒弃破坏环境的发展模式,调动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邸东辉说。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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