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5月16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获悉,北京破产法庭成立5年来,共审结破产案件580件,其中适用快审程序占比32.8%。通过司法挽救程序救治近80家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财产担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估值或实际变现价值内的清偿率达到100%。
据了解,北京破产法庭5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包括大型企业破产案件19件,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561件。
在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沉淀的历史遗留“顽疾”往往成为破产程序需要直面的瓶颈问题, 北京破产法庭建立起大要案审理机制,并率先出台规范中小微企业重整的专门规定,确立中小微企业专门挽救特殊规则。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案等多个案件中,法庭将重整计划安排的特殊优惠向小额债权人倾斜,对于该类债权予以全额现金清偿,力保中小型民营企业不受破产风险链条的影响和波及。
为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北京破产法庭严控资本公积转增比例,最小程度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利益协调难度高
“多数进入法院的企业集团破产案件是经历庭外重组博弈失败后转入庭内重整。”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对记者表示,司法重整程序不仅对企业内部债务、股权、职工、经营等进行直接调整,对企业外部涉及的社会责任、经济秩序、产业结构等方面也进行间接调整,全面提升企业优势、压实社会责任,形成互赢共赢局面。
据了解,北京破产法庭成立于2019年1月30日,是全国范围内成立的第二家破产法庭。同年11月1日起,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北京市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相应的衍生诉讼类案件以及跨境破产类案件。
数据显示,北京破产法庭5年共审结19起大型企业破产案件,涉及35家企业,其中17起为破产重整案件,2起为破产清算案件。法庭受理的企业集团破产案件共有3件,涉及19家企业,均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6家重整企业为在A股上市的大型公司,5家适用预重整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脱帽摘星”。
北京破产法庭庭长常洁向记者透露,北京一中院审结的大型企业破产案件,呈现体量大、企业资产多、职工多、关联企业多、债权债务规模大的特点。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前述沉淀的历史遗留“顽疾”往往成为破产程序需要直面的瓶颈问题。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各类诉求互相冲突,导致可能出现不理性表决的情形,因此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利益协调难度显著高于其他案件。
例如,在宝沃汽车重整案中,法官发现,该品牌汽车使用保有量达15万辆,其中有11万余辆为个人消费者持有,涉及众多消费者售后服务及维修问题。法庭为此依法界定汽车消费者、汽车销售合同的效力、消费者权利性质以及顺位等事项,创新适用售后服务预先承接模式,成立宝沃汽车售后服务双主体承接该公司的汽车售后服务并提供资金和配件支持,充分保障破产程序中汽车消费者的售后服务需求。
“该案是有效维护购车消费者合法权益、平稳清退大型整车制造企业的典型案例。”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评价说。
大型企业破产往往涵盖国有、集体、民营等不同性质的企业,涉及银行业、二级资本市场、高精尖产业等不同领域,还常常伴随相关社会问题,如金融市场风险化解、股票流通市场和债券市场稳定、企业上下游供应链调整、产业新动能培育乃至区域经济结构升级,同时还影响银行储户、公司股民权益的维护和实现。
2021年,北京破产法庭审结千亿级的北大方正集团等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彼时的方正集团公司层级多达14级,关联企业400余家,包括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业务涵盖医疗、信产、金融等多个板块,涉及融资融券、境内外债券、结构性融资等复杂问题,资产债务规模巨大,职工人数众多,在进入司法重整前已发生大规模债务违约,处理不当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据马来客介绍,北京破产法庭采取了出售式重整模式,隔离企业集团历史遗留风险、减轻企业税负,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充分考虑债权人不同利益诉求,提供全面、灵活的清偿方案,并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经过重整,为方正集团引入投资700多亿元,化解企业债务2600多亿元,帮助400余家企业持续经营,稳住3.5万职工的工作岗位。
大型企业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例如企业集团破产中常见的实质合并破产、预重整等程序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存在制度空白。又因破产程序可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强制执行、仲裁等几乎所有法律程序发生交叉,在一些新兴领域,部分案件没有案例可供参考借鉴。
据马强介绍,北京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通过司法挽救程序救治近80家企业。重整企业所涉行业集中在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其中包括医药健康、人工智能、无人机制造等前沿、新兴产业领域。通过企业重整案件中压茬推出新的先行先试改革举措,培育出一批创新技术和研究成果,助力高新技术企业换挡升级。
“通过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清理大量批发与零售业、制造业中的劣势企业,清退部分准入门槛低、技术含量少、风险隐患高的消费类企业,盘活闲置土地、房产等优质资源,契合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淘汰落后产能的经济发展目标,助力北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马强说。
据了解,《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全面实施以来,国有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僵尸企业”出清,缩减企业管理链条。随着国企系统开展企业压减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目前法庭受理的国企破产案件数量相应减少。
确立中小微企业专门挽救特殊规则
记者了解到,北京破产法庭5年共计审结561件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其中,五成以上企业没有财产。适用快审程序审结的此类案件占比32.26%,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中,自行管理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宁韬表示,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呈现企业治理不规范导致纠偏成本高、管理人接管工作受阻、债权人程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主个人债务清理难度大等特点。
针对前述特点,为回应中小微企业呼声,北京破产法庭采取提升企业挽救速度、降低企业救治成本、扩大企业融资路径、熔断担保圈风险等措施。法庭依法简化流程、适度放宽受理审查标准。对于专精特新企业、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主营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领域的,推定其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建立‘单体企业救治+区域风险消除’的整体挽救思路,通过主债务人重整,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形成债权债务清理方案并就担保方债务减免等安排达成一致,实现多方债务‘一揽子’处理。”宁韬在介绍熔断担保圈时表示。此外,法庭确立中小微企业专门挽救特殊规则,例如,创新保留出资人权益,同步化解企业主个人与企业债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经营和自我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许可重整主体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许可重整主体继续经营,实现企业经营秩序整体向好。同时,确立诚信的中小微企业自行管理下的管理人监督机制,指导管理人及重整企业以要素式清单详细界定双方行权内容、行权报批方案,确保重整方向“不跑偏”、企业经营管理“不脱轨”。
马强表示,确立“应救尽救”的市场化重整理念,建立对困境企业营运价值的综合判断识别机制,扶持更多与首都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匹配的企业进入司法救治程序。
“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构成要素作用,实现企业存量资产最优配置。”马强强调,在持续丰富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的基础上,创新切割企业资产板块、优化资产剥离分类处置方式,确保优先盘活企业成熟项目。健全完善破产清算中的整体出售机制,推动更多案例适用整体处置,保障企业销售网络、资质、人才等无形资源稳定交接,避免分散处置带来的资产拆分减值。
5年来,北京破产法庭审结了多起疑难复杂的创新案件,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暨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以法律互惠原则承认的外国跨境破产裁定案件暨德国亚琛案、千亿级多元化企业集团暨方正集团等5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等,建立起大要案审理机制,并率先出台专门规定中小微企业重整的规范。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案中,针对中小债权人大多为上下游的供应商和销售商,相应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对普通债权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中小债权人实现全额现金清偿,维护汇源全产业链布局的稳定和完整。
“将重整计划安排的特殊优惠向小额债权人倾斜,在多个重整案件中对于该类债权予以全额现金清偿,力保中小型民营企业不受破产风险链条的影响和波及。”马强表示。
最大限度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通过化解上市公司退市危机,防止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股东权益清零,数万名股东的利益得以保障。严控资本公积转增比例,最小程度稀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股权价值得以维持。
此外,职工权益保障也得到充分保障。法庭充分利用共益债融资款项,第一时间为职工填补重整期间“五险一金”以及工资缺口,确保员工落户、居住证申请、购房等资格不受影响,维持员工正常工资发放标准。在多起重整案件中,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
马强介绍,下一阶段,北京破产法庭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功能作用,丰富大型企业集团重整路径,规范企业集团破产出清路径,创新具有典型意义的和解路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持续探索经营者债务一体化解,实现企业矛盾实质性解决。对于专精特新企业,推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及时引导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选择合理救治路径。坚持诉源与执源共治,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渠道。
(编辑:郝成 审核:吴可仲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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