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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批评教育与男孩死亡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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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张某的死亡,是因为跳楼致死,不是批评致死,因此,男孩死亡和老师批评没有因果关系。
2.老师批评张某,不是侮辱、虐待,不构成侮辱虐待罪。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律师说法#
张明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个杀人案件里,存在一个杀人行为,也存在一个死亡结果,但是在没有确定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我们还不能肯定地说行为人必须对死亡结果负责。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被害人实际上是因为突发疾病而死亡的,那行为人就不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因为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见,只了解行为和结果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因果关系概念的用法并不统一,有人在广义上使用,有人在狭义上使用。广义的因果关系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两部分。
一、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乙在没商量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一枪打中丙的心脏,一枪打中丙的头部。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肯定甲乙的开枪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呢?这就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
那么,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比如,张三的盗窃行为使被害人丧失财物,就可以说张三的盗窃行为引起了被害人丧失财物这个结果,两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所以这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判断,不需要考虑主观层面的内容。比如,行为人在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的情况下轻轻划伤被害人,结果被害人因为血流不止而死。如果要考虑主观层面的内容,是不是可以辩护说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所以他的伤害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样判断是不合适的,应当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被害人患有血友病就否定这一点。
二、如何判断因果关系
对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采取条件说——当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因此,如果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时,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就可以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甲开枪击中乙的心脏导致乙死亡,就可以得出“如果没有甲的射击行为,乙就不会死亡”的结论,进一步肯定甲的射击行为和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条件关系,就肯定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丙的食物中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药,丙虽然吃了食物,但在毒药没起作用的时候,乙就开枪打死了丙。在这种情况下,乙开枪的行为造成了丙的死亡,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前一个行为和结果中间介入了另一个行为,前一个行为和结果之间就一定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甲给丙注射了一剂致命毒药,在毒药刚开始发挥作用时,乙对丙实施暴力,丙因为中毒而无力逃避乙的暴力,最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正是因为甲的行为,丙才会身体变得虚弱,然后乙才能顺利实施暴力并导致丙死亡,所以,完全可以认定甲的投毒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甲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三、几种特殊的因果关系
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都不难确定,但以下几类比较复杂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假定的因果关系。
有没有因果关系应当由真实发生的事实来决定,而不能附加假定的因素。举个例子,杀人犯乙下午1点将被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扣动扳机前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击毙了乙。在客观上,是甲的射击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所以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说乙即便不被甲打死,也会被执行死刑,就是在假设一种因果关系了。不能用假设的因果关系来否定甲的开枪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的现实的因果关系。
第二,二重的因果关系,也叫择一的竞合。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在这种情况下,甲或者乙的行为单独都可以导致丙死亡,但甲和乙的行为却竞合在一起,导致了丙的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没有条件关系——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客观上已经存在丙死亡的结果,如果否认条件关系的存在,认定甲乙只承担未遂的责任,让人难以接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多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依然会发生,而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就不发生,那么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但是,这种观点只是为了能让多个行为人都受到处罚所做的变通,并没有给出实质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证明了谁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如果存在时间先后关系,一方的行为对死亡并没有起作用,那就应该否定因果关系。比如,如果证明在乙投放的毒药起作用之前,丙已经死亡,就只能认定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观点是可取的。
到这里,本文题目中的例子也就清楚了。如果甲乙在同一时间开枪,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仍然会死亡,那么这就不符合条件关系,不能说甲和乙的开枪行为跟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甲乙开枪的行为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其中一人的行为对丙的死亡没有起作用,那就应该否定此人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认定另一人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证明了甲或乙的射击行为对丙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认定彼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甲乙同时开枪导致丙的死亡提前的,也要认定甲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都有因果关系。
第三,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有人把这种情形归入二重的因果关系,但笔者还是分开来说明。比如,丙要去沙漠探险,甲乙都想趁机杀死丙。甲在丙准备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溜进丙的房间,把丙水壶里的水换成了无色无味的毒药。乙则在丙出发当天的早晨,在丙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出发后,丙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丙脱水而死。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丙死亡,那究竟谁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呢?这就必须根据客观事实,去判断究竟是哪个人的行为导致了结果。
在这个案例中,丙是因脱水而死的,不是因中毒而死的,所以他的死亡是由乙在水壶上钻洞的行为造成的,也就应当认定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应的,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你会不会觉得,如果乙不在水壶上钻洞,丙就会喝到有毒的水,会死得更早,所以应当认定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定要知道,死亡结果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被毒死和被渴死是不一样的具体结果。丙都没有喝到毒药,怎么会被毒死呢?丙的尸体内也根本没有毒素,怎么能说他是被毒死的呢?其实,这种想法就是在假定一个事实,但前面讲过了,不能通过假定的事实来判断因果关系。
第四,重叠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比如,甲乙两人在事先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两人投放的毒药叠加后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两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可以说是多因一果,所以应该认定两人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
这是指已经存在的某种条件原本可能阻止结果发生,但行为人消除了这种条件,导致结果发生了。这种中断救助性因果流程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一个救生圈正漂向落水的被害人,且被害人可以马上抓住,但行为人拿走了救生圈,被害人溺水身亡。这时,应当认定拿走救生圈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师批评教育与男孩死亡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
1.本案张某的死亡,是因为跳楼致死,不是批评致死,因此,男孩死亡和老师批评没有因果关系。
2.老师批评张某,不是侮辱、虐待,不构成侮辱虐待罪。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张明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个杀人案件里,存在一个杀人行为,也存在一个死亡结果,但是在没有确定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我们还不能肯定地说行为人必须对死亡结果负责。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被害人实际上是因为突发疾病而死亡的,那行为人就不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因为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见,只了解行为和结果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因果关系概念的用法并不统一,有人在广义上使用,有人在狭义上使用。广义的因果关系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两部分。
一、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乙在没商量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一枪打中丙的心脏,一枪打中丙的头部。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肯定甲乙的开枪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呢?这就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
那么,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比如,张三的盗窃行为使被害人丧失财物,就可以说张三的盗窃行为引起了被害人丧失财物这个结果,两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所以这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判断,不需要考虑主观层面的内容。比如,行为人在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的情况下轻轻划伤被害人,结果被害人因为血流不止而死。如果要考虑主观层面的内容,是不是可以辩护说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所以他的伤害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样判断是不合适的,应当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被害人患有血友病就否定这一点。
二、如何判断因果关系
对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采取条件说——当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因此,如果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时,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就可以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甲开枪击中乙的心脏导致乙死亡,就可以得出“如果没有甲的射击行为,乙就不会死亡”的结论,进一步肯定甲的射击行为和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条件关系,就肯定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丙的食物中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药,丙虽然吃了食物,但在毒药没起作用的时候,乙就开枪打死了丙。在这种情况下,乙开枪的行为造成了丙的死亡,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前一个行为和结果中间介入了另一个行为,前一个行为和结果之间就一定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甲给丙注射了一剂致命毒药,在毒药刚开始发挥作用时,乙对丙实施暴力,丙因为中毒而无力逃避乙的暴力,最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正是因为甲的行为,丙才会身体变得虚弱,然后乙才能顺利实施暴力并导致丙死亡,所以,完全可以认定甲的投毒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甲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三、几种特殊的因果关系
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都不难确定,但以下几类比较复杂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假定的因果关系。
有没有因果关系应当由真实发生的事实来决定,而不能附加假定的因素。举个例子,杀人犯乙下午1点将被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扣动扳机前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击毙了乙。在客观上,是甲的射击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所以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说乙即便不被甲打死,也会被执行死刑,就是在假设一种因果关系了。不能用假设的因果关系来否定甲的开枪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的现实的因果关系。
第二,二重的因果关系,也叫择一的竞合。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在这种情况下,甲或者乙的行为单独都可以导致丙死亡,但甲和乙的行为却竞合在一起,导致了丙的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没有条件关系——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客观上已经存在丙死亡的结果,如果否认条件关系的存在,认定甲乙只承担未遂的责任,让人难以接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多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依然会发生,而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就不发生,那么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但是,这种观点只是为了能让多个行为人都受到处罚所做的变通,并没有给出实质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证明了谁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如果存在时间先后关系,一方的行为对死亡并没有起作用,那就应该否定因果关系。比如,如果证明在乙投放的毒药起作用之前,丙已经死亡,就只能认定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观点是可取的。
到这里,本文题目中的例子也就清楚了。如果甲乙在同一时间开枪,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仍然会死亡,那么这就不符合条件关系,不能说甲和乙的开枪行为跟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甲乙开枪的行为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其中一人的行为对丙的死亡没有起作用,那就应该否定此人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认定另一人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证明了甲或乙的射击行为对丙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认定彼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甲乙同时开枪导致丙的死亡提前的,也要认定甲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都有因果关系。
第三,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有人把这种情形归入二重的因果关系,但笔者还是分开来说明。比如,丙要去沙漠探险,甲乙都想趁机杀死丙。甲在丙准备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溜进丙的房间,把丙水壶里的水换成了无色无味的毒药。乙则在丙出发当天的早晨,在丙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出发后,丙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丙脱水而死。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丙死亡,那究竟谁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呢?这就必须根据客观事实,去判断究竟是哪个人的行为导致了结果。
在这个案例中,丙是因脱水而死的,不是因中毒而死的,所以他的死亡是由乙在水壶上钻洞的行为造成的,也就应当认定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应的,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你会不会觉得,如果乙不在水壶上钻洞,丙就会喝到有毒的水,会死得更早,所以应当认定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定要知道,死亡结果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被毒死和被渴死是不一样的具体结果。丙都没有喝到毒药,怎么会被毒死呢?丙的尸体内也根本没有毒素,怎么能说他是被毒死的呢?其实,这种想法就是在假定一个事实,但前面讲过了,不能通过假定的事实来判断因果关系。
第四,重叠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比如,甲乙两人在事先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两人投放的毒药叠加后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两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可以说是多因一果,所以应该认定两人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
这是指已经存在的某种条件原本可能阻止结果发生,但行为人消除了这种条件,导致结果发生了。这种中断救助性因果流程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一个救生圈正漂向落水的被害人,且被害人可以马上抓住,但行为人拿走了救生圈,被害人溺水身亡。这时,应当认定拿走救生圈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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