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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纪上半叶,王室政府不断采取一系列非常规措施,以应对战争和集权的需要。而高等法院作为政治传统和法律的主要守护者,利用审查权、注册权、谏诤权对抗着王室政府对其传统地位的破坏,从而捍卫传统君主制。于是在传统框架内,中央政府不断扩张的需要与高等法院维护其固有权益发生矛盾,这构成了福隆德运动的背景。
司法专员和监察官的冲击
黎塞留当政时期,大力加强君主权力。摧毁胡格诺教派的军事力量,严厉惩治反叛者和违法者。同时,他加强经济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强大军队,创设正规海军。
为避开巴黎高等法院的限制,黎塞留大力发展司法专员和监察官,绕过传统另辟蹊径使其政策合法化,同时利用这些特派工作者,加强对王室机构和社会的控制。
这些特派专员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委员会形式,持有王室密令,以国王的名义全权执行相关任务,这样仅需要国王钦定,就可以绕过各大法院的认可而履行职能。他们享有君主赋予的司法权限,司法机构的传统权益遭到严重侵蚀。
1630年,黎塞留确立了在法国王室政府的领导地位后,为巩固政治地位,他不断打击异己,11月10策划逮捕前掌玺大臣马里拉克。为彻底肃清其党羽,黎塞留于1631年9月创设由20名忠实追随者组成的司法专员委员会一一军工庭。
司法专员惩办涉事官员并非黎塞留首创,早在1453年财政要员科尔被指控向异教徒出售武器,就是由部分王室法官单独审判。这些法官嫉妒他的高位,并未移交到特定的法院。
与之前的案例类似,黎塞留挑选的法官来自各大王室机构,包括公正法庭、临时法庭甚至是监察官。在取证中,调查员的粗暴行为惹怒了马里拉克派势力,他们在1632年1月向巴黎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巴黎高等法院随即就司法专员提出反对,但最后两道委员会诏令否决了高等法院的上诉,黎塞留的调查员赢得了胜利。
此外,黎塞留政府为惩戒忤逆罪,派遣罪犯调查专员至各地巡查。在黎塞留看来,在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审判并不需要确凿的证据。
王室政府宣称,诸如叛国忤逆等罪名,国王有权挑选适当法官予以判决。巴黎等法院对司法专员的派遣提出谏议后,遭到路易十三的强烈谴责,法官们惶恐,不得不在此议题上停止进言。
1642-1643年黎塞留和路易十三相继离世,由母后安妮摄政,巴黎高等法院随即要求取缔军工庭及罪犯调查委员会,摄政颁布特许状承认这一项请求。尽管如此,也无法抹去特派专员对高等法院司法、公共职能和名誉的损害。
因此,在摄政政府企图再次任命特派委员时,遭到高等法院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取缔特派任命,构成福隆德运动中圣路易院改革目标之一,
除特殊法庭及委员会外,王室政府还在地方省份大力发展监察官,以加强绝对统治。监察官与司法特派员类似,均由国王任命,委以一定权限后分赴各地,监督当地的政治氛围,稳定社会秩序,并在财政、司法和行政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1630年代前后,黎塞留分别在朗格多克及勃艮第等爆发反叛事件的省份派遣了监察官。随着哈布斯堡战争的持续推进,财政不断吃紧,黎塞留政府在1634年、1637年在各大财政区先后委任了三十余名监察官,催促税款的征收。
此时监察官的权利也不断扩大,1636年,朝廷颁给波亚图的监察官的委任状中,就赋予其司法、治安和财政全权。这种权力同样也授于同年的其它监察官员。
另一方面,就监察官自身而言,在地方的表现和业绩会影响其日后在中央政府的升迁,故而竭力秉承中央意志,在黎塞留“国家需要面前无法纪”的教条下,用尽手段以达到中央下达的指标。
至黎塞留逝世,已形成各省常驻一名监察官的制度,成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常规手段和重要依托。这招致地方传统机构和民众的强烈反对和批判。先后出任夏隆、利穆日和亚眠等地督办官的拉斐玛,就被人称为‘红衣主教黎塞留麾下的刽子手’”。
1648年基层财务官的上书谏言中,反映了监察官在地方的形象:在涉及财税议题上,监察官的权力已超过传统财政和司法机构,他们全权征收常规税种之外的任何税费,加之辅以军队的威慑,使民众在不满的同时也感到恐慌。
高等法院也加入反对浪潮。1630年代在耶讷省,波尔多高等法院向王室委员会提起申诉。监察官对高等法院频繁的司法裁撤,给王的臣民造成极大压力,案件发往别处给司法管理带来了混乱,证据被毁,原告被驱赶。
艾克斯高等法院抱怨监察官尚皮尼侵犯其作为省高等法庭的司法权威,剥夺其刑事审判权、将上诉案送往其他王室法庭审理并且随意将法官停职。
1645年7月,尚皮尼助手将一个本该接受高等法院裁决的嫌疑人转移到监察官法庭,高等法院恼怒,将助手逮捕,随后尚皮尼出逃,并向王室申诉谴责高等法院,并要求王室委员会下达诏令高等法院释放其助手。三名法官被叫到巴黎训话。
1631-1659年以来,以王室委员会和王印文书的形式非常规召见高等法院官员,就多达八十三次,绝大多数是回应总督或监察官的上诉;在1649年,大约全法庭有百分之四十五的法官被召见。
高等法院反击背后的支持力量是十六世纪法令,这些法令坚决反对王室法令、司法移交和特殊委派的滥用。1647年,高等法院变得更加激进。
倘若诉讼在高等法院的司法职能范围内,他们禁止诉讼者绕过高等法院直接向各类委员会请愿;任何王室委员会审判的案件,都应当移交至高等法院。
同时,高等法院再次强调任何不符合高等法院法律规定的对国家管理的介入,都应该被取缔。虽然不清楚这些决议的后果,但可以看出高等法院反对司法侵蚀的决心。
王室政府财政危机的冲击
由于长期对外战争,法国国家财政入不敷出且持续恶化。到1636年,仅军费就突破了一亿里弗,几乎动用了全部国家收入。
为充实国库,政府通过创设新官职、增加各项财税的征收,寻求财政来源。因此,除了司法专员和监察官对法院司法及政治权益的侵蚀之外,高等法院的经济权益也遭到损害。
对政府而言,最见成效的办法当属创设新官职。1635年王室政府在巴黎高等法院记录在案的敕令多达四十二个,要求在审计署、行政法院、高等法院等机构新设助理稽核、审判官、诉讼代理人等职位,预计创收一千五百万里弗。
巴黎高等法院并未注册这些敕令,这迫使路易十三亲自召开审判会议,强行通过敕令。鬻官制的弊端逐步显现。即便是塔隆也认为这一行为是饮鸠止渴,并不能解决财政问题,因为新官职的设立需要国家支付薪酬,反倒加剧王室负担。
对于财政立法,高等法院从未停止对王室政府的谴责。除反对各项财税政策本身,高等法院更是坚决抵制由王室委员会予以认可注册的立法程序。
莫莱不断提醒安妮,在她摄政头一年的1643年安妮曾许诺“结束王国内的混乱并且保留高等法院往日的荣光”。这位首席院长声称,高等法院和王国其他法庭是维持国内和平的关键。最终,财政法令及官职税问题激起法官坚定反抗,引发高等法院福隆德运动。
综上所述,王权主导着司法系统的产生,在早期的政治互动中,高等法院逐渐形成其传统的政治角色:根据国王的利益,维持法律,抵御任何对现存秩序的破坏;以注册谏诤等司法权限监督政府行为,使政治运转维持在传统君主制框架内。
这是司法贵族在福隆德运动期间维护的整体原则和立场,是其政治抉择的根本出发点。面对十七世纪持续不断的司法和经济侵蚀,传统的司法系统走向了王室政府的对立面,掀起高等法院福隆德运动的反抗序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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