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四川省达州市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年10月23日,县委政法委出具《关于对《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的函》2023年1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建设用地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载明:拟征收土地涉及XXX,房屋拆迁补偿由县征地事务中心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
董某某系当地村民,其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2022年12月10日,镇人民政府对董某某一家人口居住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申请一家常住人口5人,只有一处住房。2023年10月13日,董某某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履职申请书》,反映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县人民政府却未对其房屋进行全面补偿和安置,要求县人民政府对其全部房屋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023年11月6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作出《履职申请转办告知书》,告知董某某相关资料已转送相关单位依职权处理。同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董某某履职申请的答复书》,该答复称:根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董某某房屋部分垮塌,无法居住,并且在本社有第二套住房,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只计算房屋剩余残值。
申请人董某某认为:
根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九条“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被拆迁户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在征地拆迁区域内,且属于征地拆迁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属于应当被安置的对象。东安镇人民政府称申请人家房屋多年未住、部分垮塌,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与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规定相: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渠县东安镇人民政府的履职答复承担责任,该履职答复内容违法,未依法履职补偿安置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认为:
1.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3.拆迁补偿工作按法定程序有序开展。
4.申请人的房屋已经垮塌,其他设备设施已经获得足额补偿核算。
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核实,申请人的房屋已经垮塌,丧失居住功能,且无生活痕迹,属于废弃房屋,根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第二十五条“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的规定,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不应获得补偿。
5.该征拆项目现未达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工作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的规定。
本案所涉及的成达万高铁项目已经得到自然资源部的批准,征收土地申请还需要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本案所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土地,还未达到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征收土地负总责,系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补偿安置的履职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以自身名义回复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履职申请书》后60日内作出处理。
本案中,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未在收到《履职申请书》后60日作出处理并以自身名义回复申请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专业领域
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及交叉诉讼案件
▌执业领域
在执业过程中,我从事了各种法律工作,包括向客户提供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研究案例法规,出庭应诉以及参与提供非诉的法律服务等。以下是具体的工作总结:
1. 与客户咨询:作为律师,有一部分时间与客户进行面对面或电话咨询。这些咨询涉及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婚姻家庭法、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劳动法等。我了解他们的情况,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解答他们的问题。
2. 法律文件起草:律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如为法律顾问单位起草修改合同、准备诉讼文件、信函
等。我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要求,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客户的意愿,起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 研究案例法规:使用大量时间研究法律案例和法规。这对于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至关重要。我浏览法律数据库、阅读相关判例和法规,以了解先例和法律解释,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 出庭应诉:作为律师,出庭应诉是提供最多的法律服务。包括与其他律师交涉、与法官和检察官交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5. 协商和调解:参与协商和调解。在民事纠纷中,帮助当事人就争议达成和解或合理解决方案。作为律师,需要善于倾听各方意见,并帮助他们找到公正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工作经历
通过处理各种案件和法律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过去的时间里,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在不同的领域开展了广泛的法律工作。我积极参与了各种案件,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与客户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并将他们的需求和意愿纳入我的工作中。帮助客户理解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此外,在法律文书的起草过程中,力求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仔细地推敲和严密地论证,确保所起草的文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密切关注最新的判例和法律变化。进而能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服务。出庭应诉是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在过去的执业过程中,在民商事诉讼、刑事和行政诉讼方面都代理过很多案件。
▌代表性案例
新疆伊犁马先生房屋征收纠纷
河北石家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纠纷
河南洛阳洛宁农用土地征收安置纠纷
代理浙江台州鲍女士改造区块项目房屋征收纠纷
湖南长沙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纠纷
广州五户高压架线送电工程征地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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