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涉及的税额计算,通常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进行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点说明:
1. 累计多次虚开税款总额
无论被告人是在一次行为中虚开,还是多次分批次虚开发票,法院通常会将其所有虚开行为的税款数额进行累计计算,而不予以分割处理。
2. 作为量刑情节认定依据
虚开发票的税款总额越大,表明其社会危害程度越重,因此往往被视为量刑的情节严重情节,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3. 与他人抵扣额合并计算
不仅对虚开发票人累计税款,对于被他人使用虚开发票抵扣的税款金额,法院也会与虚开金额合并计算总额。
4.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2009年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同案犯虚开、购买、抵扣税款的,应当分别累计计算虚开和抵扣的税款数额。"
5. 500万元门槛从重处罚
如果累计虚开金额或累计他人抵扣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将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从重处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一次认定不分割处理
总之,无论虚开分几次发生,法院最终将予以累加合并,一次认定处理,而不对每次单独认定分割处理。
因此,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时,不能有"分次做小"的侥幸心理,法院将统筹考虑对所有行为的累计税款总额,以此作为量刑的主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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