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网约护士”上门,专业服务解民忧!
家有老人久病在床,不方便去医院,需要护理却难寻护士上门服务。护理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困扰着老龄化社会来临下的许多家庭。
为寻找破解之道,国家卫健委和各地卫健委不断发文,鼓励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网约护士”开始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开花。
就在近日,福建省立医院的“网约护士”服务开始试运行,该服务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充分融合医院优势护理学科,在省内率先开设“三甲”医院护理线上咨询与居家护理服务项目,让“三甲”护理走进普通患者家中。更值得一提的是,纳入上门护理项目清单的服务,还可享受医保结算。
护理上门服务需求激增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到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这意味着我国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我国65岁以上人口的慢性病发病率高达89.4%,失能、半失能老年人4400万,居家老年人高龄化、慢病化、失能化趋势增加,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激增。
以卧床老人常发生的褥疮护理为例,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步入老年,许多家庭都面临照护人手不足、空巢老人养老难等问题。
即便家属能想方设法将失能老人送到医院救治,有时还要经历急诊分诊,等待床位的过程,人声嘈杂、秩序混乱、过程烦琐,无疑会增加患者和家属的焦虑情绪。
如何让患者足不出户就可以接受医院护理专家的指导和上门护理服务,解决就医不便难题?
2019年,国家卫健委在6个省份推动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2023年6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5)》中总结了新成果,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惠民生效果明显,全国计约2000余个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老年人等群众提供7类60余项上门医疗护理项目。
去年11月,福建省卫健委也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此举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将机构内护理拓展至社区和家庭,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人群提供护理服务,其覆盖范围包括出院患者、康复期、终末期、慢性病、母婴人群或高龄体弱、失能失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
《通知》出台 让“网约护士”更规范
新生事物难免招来质疑声音,患者在家中能否享有和医疗机构同质化的护理服务,是此前多地在试行“网约护士”过程中民众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想获得群众认可,护士的服务质量是关键。”省立医院护理部副主任陈丽丽告诉记者,按照《通知》要求,报名成为“网约护士”的前提,首先得在派出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获得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通过派出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福建省立医院对上门护理人员的资质有更严格的要求,在报名门槛设置上,除了满足《通知》要求的条件外,“网约护士”还需通过医院护理部正规培训、严格审核,取得专科护士资格认证。
考虑到输液、吸痰、灌肠等上门护理服务项目存在医疗风险隐患的可能,《通知》还开出48项“正面清单”和5项“负面清单”,对护理项目进行规范。
“互联网+护理服务”收费问题是患者和护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此前因为一些地方护士上门服务收费较贵,让“网约护士”在推广过程中受到一些阻碍。此次省卫健委明确发文,罗列了可以上门护理的项目清单(文末附通知以及具体项目清单),同时明确护理项目费用按医保规定报销,大大降低了患者费用负担,让患者真正得到实惠。
“今后,很多福州患者足不出户就可以接受医院护理专家的指导和上门护理服务,解决就医不便难题。”5月10日,福建省立医院护理部主任金爽告诉记者,福建省立医院的“网约护士”服务已经试运行,其中被纳入上门护理项目清单的服务,除派出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等上门服务费外,医务人员上门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耗材费用可按医保相关规定报销支付。
接下来,院方还将不断完善机制,通过全程录音、配备一键报警器、安排双人上门等方式,为护士安全提供保障,解除护士对于上门安全问题的顾虑。毕竟在满足患者需求的同时,各方还应着眼于不断完善服务制度,提高“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持续性和安全性,才能让群众持续享有更规范、更贴心的健康服务。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增加护理服务供给,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福建省落实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试点范围
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增加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医院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尤其在标准规范制定、人员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规范开展试点工作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将机构内护理拓展至社区和居家,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一)服务主体和资质
1.医疗机构资质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做技术支撑的实体医疗机构。
2.护理人员资质要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需要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具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通过派出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有上门护理服务需求的人群,主要为出院患者、康复期、终末期、慢性病、母婴人群或高龄体弱、失能失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
(三)服务项目
原则上,服务项目应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实行服务项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五类服务项目(见附件),在开展过程中,对服务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所涉及上门服务收费问题,按医疗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市实际,扩充服务项目和内容,须确保护理质量与安全。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提供。
(四)服务平台
医疗机构可自主开发信息平台,也可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合作建立信息平台。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至少具备服务双方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一键报警、延时预警、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基本功能。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时,应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护理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及义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全程留痕,保证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三、有关要求
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护理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能,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组织、培训、质控等提供组织保障。建立覆盖“互联网+护理服务”全环节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突发情况。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妥善处理纠纷,保障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做好患者情况综合评估。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科学充分的综合评估,重点评估其疾病状况、健康需求等情况,经评估后确认适合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三)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均不得泄露、买卖患者个人信息。
(四)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要规范处置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允许将医疗废物留置在患者家中或随意放置,应统一带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护理人员安全。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服务对象应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等进行验证。申请人须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人不得要求护士提供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服务对象如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应如实告知。鼓励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购买或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护士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要求,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核依法执业、技术能力、规范服务、医德医风等方面,对出现不良执业行为等的护士,应及时终止其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资格。省/市护理学会、护理质控中心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指导、专业培训和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等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
附件2:福建省“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目录
来 源 / 华医网综合整理自福建卫生报、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福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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