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红(化名)与何军(化名)之妻张青系姐妹关系。何军的户籍在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2021年,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社区农民集体土地,何军户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享有分支户的安置资格。2021年8月,何军向张红出具承诺书,承诺房屋拆迁款到账后,付给张红10万元。2021年10月,征地拆迁部门向何军发出通知,告知何军按政策应享受住房安置面积200多平方米,应给付货币安置补偿款80余万元。
何军领取补偿款后,不依承诺向张红支付10万元,张红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军支付10万元。
法官说法
何军领取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系作为被拆迁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何军向张红出具承诺书,承诺付给张红10万元,是一种赠与行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予他人。
本案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可以请求交付的赠与,故在何军未对财产进行交付的情况下,何军享有任意撤销权,有权不向张红支付10万元。法院判决驳回了张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赠与合同满足下列条件才有效: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记者:李张念 通讯员:姚平
编辑:殷沁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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