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个体工商户用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分情况。
先来看一下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再来看一下原劳动部对劳动法的理解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部发[1995]第309号)
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按照上述规定可知,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其和雇员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一旦双方上发生争议,倘若满足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司法解释中的工匠在实践中为了能依法缴税,合理利用税法进行税收抵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会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个体工商户请临时工或双方之间存在传授技能、带教的方式,则可以适用该款规定。
在实践中,个别地方需要为期个人以及帮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即便帮工能够举证证明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双方之间也不一定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帮工也有为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从法律规定可知,个体工商户仅需为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而并非社会保险,两者有显著区别,而且缴费基数和比例并不相同。
因此,倘若个体工商户能够充分好利用政策优势依法合规,能够显著降低劳动用工成本以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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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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