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国务院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为实现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贡献中国智慧。
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规范财政纵向补偿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分类实施补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
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等区域开展。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推进市场机制补偿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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