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时分,
房屋租赁平台的维修人员
擅自进入独居女租客的房屋,
又悄然离去。
租客以危害居住安全为由起诉租赁平台,
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能否得到支持?
陈女士向某房屋租赁平台
承租某房屋的一间卧室,
在陈女士入住房屋后,
其余卧室租客陆续退租,
整套房屋仅剩陈女士一位租客。
某日午夜时分,
房屋租赁平台的维修人员未事先通知,
即自行打开大门密码锁,
并悄然进入隔壁卧室。
陈女士听见可疑动静后,
对客厅等公共区域进行检查,
维修人员在隔壁卧室未发出声响,
待她返回卧室后才悄然离去,
陈女士至此确定有人入室并离开。
心生恐惧的陈女士
在平台微信群中多次发问,
但无人回应,
只得向小区物业求助,
并无奈在物业办公室坐至天明。
次日,
平台在微信群内告知陈女士,
经内部查证,
昨晚是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空调。
后陈女士与平台沟通多日,
平台始终未能给出整改方案,
陈女士遂提前解约,
并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个人隐私等
不被侵扰的权利,
陈女士与平台
建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后,
不仅有权使用卧室,
亦有权使用房屋公共区域;
陈女士所承租的卧室属于其私密空间,
而房屋公共区域作为居住配套场所,
属于其相对私密空间。
合同中约定,
平台在合理通知租客后
才有权进入房屋,
平台维修人员未经陈女士允许,
在房屋仅剩陈女士一人租住的情况下,
在不恰当的时间点,
擅自进入房屋,
不仅侵扰了陈女士的生活,
甚至对陈女士的
居住安全构成实质威胁;
且在陈女士寻求帮助时,
平台未及时予以回应,
之后也未能给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
导致陈女士的信任基础丧失,
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一、租赁平台应将保障居住安全放在首位
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一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平台不仅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同时也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平台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要进入房屋。
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平台在合理通知租客后才有权进入房屋。本案中未见平台尽到该义务,也不存在合同约定的紧急维修、排除险情等紧急情形。维修人员未经同意进入房屋,侵害了陈女士的居住安全。租赁平台应将保障租客的居住安全放在首位,在不侵犯租客权益的情况下及时回应租客相关维修需求,营造安全舒心的居住环境。
二、“非请勿入”也是对租客个人隐私的尊重
虽相较于整租而言,合租的居住人员并非完全固定,彼此之间可能完全陌生,房屋的公共区域也是由全体合租人共同使用,但这不代表合租人在居住生活过程中不享有个人隐私,合租人仍享有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房屋的公共区域仅限于合租人共同使用,人员范围相对固定,该区域应属相对私密空间。基于此,平台在将房屋对外出租后也不得随意进入,在非紧急情况下,即便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入内,也应提前合理通知租客。
三、租赁平台应以人为本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
在审理中发现,租赁平台对于大门密码锁的管理、通知短信的发送等确有相关规章制度。然而,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得到完全执行,平台内部缺乏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本身不够规范,未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如在合理时间之外,平台未限制工作人员通过密码进入房屋等等。租赁平台在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时,应站在合租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其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海法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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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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