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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可赋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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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5日讯(记者李慧紫)4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介绍了条例在激励科研人员方面的亮点举措。

郑文金介绍,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条例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自主创新;在赋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方面,条例规定,给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在科研选题、经费使用等事项上的自主决定权等;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上,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科技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可以予以免责;经专家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可以结题,且不影响科技人员再次申请,为我们科技人员营造更宽松的科研环境。

构建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和评价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更好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科研团队。其中,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允许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兼职取酬、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完善保障措施,灵活引才、用才和留才。条例明确,要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柔性引才政策,对高精尖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要延长老年科技人员退休年龄,完善女性科技人员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同时对服务基层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政策上予以优待。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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