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重点工作安排,为强化执法震慑,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一
共青城市周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01
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行刑衔接案例
02
案件名称
周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03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接群众举报,共青城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辖区某宿舍楼旁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卸车,通过塑料管向一蓝色铁皮房内卧式储罐中输送液体物质,牵引车所牵引的罐车上有“甲醇”字样。执法人员责令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扣押相关车辆。
经鉴定,正在卸车的物质甲醇(含量98.2%),蓝色铁皮房内有多个塑料桶,所储存物质为加水稀释后的甲醇(含量90.0%)。
经查,涉案人员周某未取得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购买、储存甲醇,并将甲醇销售至邻县的餐饮店作为燃料使用。
处理结果
周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共青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对周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并将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因储存甲醇的铁皮房紧邻宿舍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周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共青城市应急管理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目前非法储存的甲醇已处理完毕,罚款已缴纳到位。
二
都昌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案
01
案例类型
建筑施工危大工程\重大隐患处罚案例
02
案件名称
都昌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案
03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都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都昌县某智慧科创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现场管理混乱,“四口五临边”等相关安全防护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处理结果
2023年7月13日,都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现场问题已整改。
三
永修县某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01
案例类型
群众举报违法行为\重大隐患处罚案例
02
案件名称
永修县某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03
基本案情
经群众举报,某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无证焊接的情形,永修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23年12月20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无证焊接作业的情况属实,普工徐某平、孙某钱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证的情况下违规在生产车间进行焊接作业。随即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无证作业行为,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某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已安排员工培训取证。同时,对举报人员按规定给予了现金奖励。
四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01
案例类型
重大隐患处罚案例
02
案件名称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03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9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周某辉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情况下违规在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焊接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判定,该安全隐患属于重大安全隐患。随即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无证作业行为,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已安排员工培训取证。
五
庐山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上岗作业案
01
案例类型
重大隐患处罚案例
02
案件名称
庐山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上岗作业案
03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庐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庐山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展九小场所及节假日前执法检查时,发现某供应链公司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经询问该作业人员刘某无证作业。
经调查,某供应链公司付某租赁庐山市某无纺布有限公司厂房,作业现场由钱某负责,钱某又以甲乙双方协议(合同)与王某签订搭建印花工作台,作业现场电焊作业人员刘某(无证)由王某聘请。某供应链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衔接不畅,管理不严,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不知晓、不查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钱某作为公司现场主要负责人,在生产安全管理上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应付心理,容易造成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庐山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某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上岗作业案
01
案例类型
“一案双罚”案例/重大隐患处罚案例
02
案件名称
某建设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上岗作业案
03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1日,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某工程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黄某军、黄某忠、张某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其中黄某军、黄某忠二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应复审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前,二人均超期未按时复审,且焊接与热切割施工现场无灭火器材。
处理结果
1、某建设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九江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6月印制)第20项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建设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熊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九江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6月印制)第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李芳 复审:夏莹审签:杨高文
出品:九江日报社(九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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