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年7月25日,清廷雇用英国商船高升号,运送淮军士兵前往朝鲜牙山。船行至丰岛海域,被日本联合舰队第一游击队拦截并击沉。船上1116名官兵中871人遇难,74名船员也仅有12获救,即甲午首战“高升号事件”。
清廷收到消息之初,并未怎么在意损失,反而挺满意这个结果。因为朝廷觉得这是个天赐良机,可以迫使早已宣布中立的英国“下水”,一起在朝鲜打击日军。
李鸿章在次日约见了英国驻天津总领事宝士德,强烈抨击日本海军炮击中立国船只的恶行,希望英国对日本人采取“断然措施”。除此之外,李鸿章还命令驻伦敦使馆尽快与英国政府交涉此事件。
日本政府在收到消息之初,可以说是非常惊恐。
首先,丰岛海战的命令不是政府下达的,当时日本政府还在为和大清开战做准备。而且联合舰队在战斗后还不主动上报,日本内阁是在27日通过上海电讯得知的此事。
注:这次海战联合舰队的动机并不是其后日军那种“下克上”,是师承了英国皇家海军的信条“逢敌必战”(这也是二战时联合舰队喊得最响的口号)。
其次,日本和英国之间重签条约谈判已临近结束(新的《日英通商航海条约》处于最后的换文阶段),日本政府既怕“高升号事件”引起英国敌对进而导致换约失败,也怕英国借机干涉朝鲜纷争。
因此伊藤博文不仅痛斥了海军大臣西乡从道,还于28日令陆奥外相召见英国驻日代理公使瓦吉特,承诺日本政府将公示调查结果并承担应有之责,“如果浪速号的行为有失公正,日本政府将做出相当数额的赔偿”。
随后日本政府针对英国舆论以及英国政府,展开“危机公关”。
相对于清廷泛泛且未深入的舆论推动,日本选择了更为专业的方式。日方聘请了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和牛津大学教授胡兰德为海军做辩护,两位外交、国际法领域的专家就“高升号”事件的法理解读,对英国舆论以及政府的态度起到了重要影响。
第一,“高升号事件”虽然是日本海军不宣而战开的头,但未违背国际法原则。
虽然交战前先宣战是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但将“不宣而战”约定为非法行为,是国际社会在第二次海牙国际会议(1907年)才达成的共识,即“海牙第三公约”。换句话说,日本海军的行为并不违法。
另外,日本海军在击沉高升号之前,首先遭遇的是为其护航的北洋水师巡洋舰济远、广义和炮舰操江号。开战后不到5分钟,济远号管带方伯谦就掉头向西逃跑,广义号被重创(后被迫搁浅)。高升号是在逃跑过程中,因航速太慢被日本浪速号截停。
更重要的是,日本海军并未直接击沉高升号而要求其服从命令(以俘虏身份随行)。只是船上清军拒绝投降,要求返回大沽。双方谈判4个小时无果后,东乡平八郎下令挂起了“急速离舰,现在开始攻击”的信号B旗(红色信号旗)。
所以韦斯特莱克和胡兰德认为,日本联合舰队在击沉高升号上并不存在“不宣而战”的行为,也没有违背相关的国家公约。
第二,高升号虽然是隶属于中立国(英国)的船只,但其行为破坏了中立原则。
日清双方虽然尚未向对方宣战(8月1日两国正式宣战),但已事实上处于战争状态。高升号接受向战争目的地朝鲜运兵的委托,实际就是参与进了大清针对日本的军事行动,已不符合“中立”应保有的准则,所以也不应当享有“中立”应获取的待遇。
其次,7月23日在日军的支持下,朝鲜国王李熙的生父(大院君李昰应)发动政变并把持了朝政。随后朝鲜王廷正式“委托”日军驱逐大清在朝鲜的驻军以及阻止清廷继续向朝鲜输送军队。
最后,日本方面可以证明高升号运送的清军是针对驻朝日军的,相应的日本也有权针对敌对方做出攻击行为(俘虏或击沉)。
所以在丰岛海战中,日本联合舰队握有法理上的依仗。相应的高升号违背中立原则以及政府决策(英国在日清双方开始向朝鲜派兵时就宣布在双方相关冲突中保持中立)的行为,也让其不可以获得英国国旗和船籍的保护。
两位教授的法理解释虽未能平息英国国内强烈的反日舆论,但是也让民众的反日情绪维持在理智程度。即不高兴“日不落帝国”的威严被小国损害,但也基本认可日本行为具备合理性。
1894年8月12日,在长崎举行的“高升号事件”第一次听证会上,英方代表原则上未反驳日方的相关辩解。这让日本政府意识到已获取事件的主动权,因此选取了更为积极的“进攻行为”。
8月14日,日本外相陆奥向驻英公使青木发出《关于高升号事件之训令》,表示高升号主动参与清国的军事行动,违反了英国的中立声明。命令青木正式向英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并要求英国政府饬令臣民严守中立。
这种化被动为主动,让日本在这场舆论、法理战中更具优势。
8月20日,在上海举行的英国海军海事审判中,英国远东舰队司令斐利曼特尔也认可了日本联合舰队在“高升号事件”中行为的合理性。至此法理舆论彻底倒向了日本(英国大部分民众还是因固有的大国情怀而愤恨日本)。
11月10日,英国政府就此事件做出了最终裁定:当时已经存在着战争状态,高升号为交战国(大清国)执行交战任务(运送军队),日本军队有权扣留或击沉它,故日本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至此日本获取了它满意的结果,但是这场“战斗”还远未结束,韦斯特莱克和胡兰德两位教授也更深入的解析了大清国对“高升号”的沉没应负的责任。
对于大清国和北洋水师来说,他们出钱雇佣高升号运兵,就是高升号的雇主,高升号就得依据他们的指令行事。
所以高升号被联合舰队拦停后,船上的清军依然认为自己有权命令船长继续返航。当高升号的船长高惠悌同意日军要求(随行)后,船上清军则认为这是对雇主的背叛,自己不仅有权扣押船长,也有权收缴船员的离船装备,如逃生舟等(这导致英方船员最后只能跳海逃生,不少人因此溺亡)。
而西方从大航海时代开始,无论是法理还是认知,船长才握有船舶相关事务的最终决定权(相关结果和责任也由船长承担)。
所以在高升号船长高惠悌同意随行后,船上清军的反抗就应当被视为是一种绑架船舶的海盗行为,因此大清国需要为高升号以及船上船员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也是1895年2月英国外交部通知印度支/那航运公司(高升号的船东),“相关损失应向清政府索赔”的法理依据。最终英国人也高升号事件中获取了满意的结果,清廷就高升号的沉没向印度支/那航运公司支付了33411英镑。
但从清廷将款项定义为“慈善补偿”可以看出,清廷理解不了、也接受不了相关的法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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