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凌晨,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发生火灾,造成两死一伤,起火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的周某被检方指控犯失火罪。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落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丰台区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消防救援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某。
据了解,被告人周某居住在一栋六层居民楼的一层,距离其家不过10米远,就有室外充电车棚。郭某系被告人周某的亲属,黄某、陈某某为居住在六层的一对夫妻,火灾发生时,二人下楼试图逃生。
郭某、黄某两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某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求助他人报火警,并在现场被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和充电飞线充电使用非标电池使用非原装充电器等都有可能引发火灾切不可心存侥幸
过充主要发生在电池的充电过程中,由于电池存在电阻,充电过程中会蓄积大量的热量,当过充时间长,电池内部出现短路,从而产生起火爆炸。但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短路,比如高温天气导致电池温度过高,电池间隔膜损坏,引起短路而爆炸。
电动自行车使用应注意
每个使用电动自行车人都应该遵守以下几点规则:
1、自觉遵守《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按照集中停放和充电管理要求,使用电动自行车。
2、不携带电池回家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不整夜充电,合理控制充电时长。
4、不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5、不改装原装电池以增加行驶距离,因为电池尺寸和连接发生变化,容易导致内部电池晃动,短路和爆炸风险增加。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
6、不在阳光下直接暴晒电池,同时也不要让电池靠近温度过高的热源。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到
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违规停放充电
危害公共安全,害人害己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来源:新民晚报、上海发布、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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