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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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育儿假
2021年9月以来,20多省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十天”的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二、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多地还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其中,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地陆续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
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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